词典 事义 事义的意思
shì

事义

简体事义
繁体事義
拼音shì yì
注音ㄕˋ ㄧˋ
结构AB式
字数2字词语

拆字解意

shì,(1)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现象和活动。【组词】:事情。事件。事业。(2) 变故。【例句】:事故(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的不幸事情,如工作中的死伤等)。事端。(3) 职业。【例句】:谋事(指找职业)。(4) 关系和责任。【例句】:你走吧,没你的事了。(5) 办法。【例句】:光着急也不是事儿,还得另找出路。(6) 做,治。【组词】:不事生产。无所事事。(7) 服侍。【组词】:事父母。

yì,(1) 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组词】:正义。义不容辞。义无反顾。仗义直言。(2) 合乎正义或公益的。【组词】:义举。义务。义愤。义演。见义勇为。(3) 情谊。【组词】:义气。恩义。义重如山。(4) 意思,人对事物认识到的内容。【组词】:意义。含义。释义。微言大义。(5) 指认为亲属的。【组词】:义父。(6) 人工制造的(人体的部分)。【组词】:义齿。义肢。(7) 姓。

基本含义

事情的义务和责任

事义的意思

事义 [shì yì]

1. 指文章的思想内容。

2. 事理;情理。

3. 谓以典故比喻事物的意义。

5. 指典故的意义。

事义 引证解释

⒈ 指文章的思想内容。

汉 王充 《论衡·谢短》:“《五经》题篇,皆以事义别之。”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附会》:“﹝文章﹞必以情志为神明,事义为骨髓,辞采为肌肤。”

⒉ 事理;情理。

《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苟如此,则可易心而度,事义之数亦不远矣。”
清 方东树 《书惜抱先生墓志后》:“先生名在海内,而当时名卿学士无题铭,于事义为闕。”

⒊ 谓以典故比喻事物的意义。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事类》:“学贫者,迍邅於事义;才馁者,劬劳於辞情。”

⒋ 指典故的意义。

南朝 梁 钟嵘 《诗品·总论》:“词既失高,则宜加事义,虽谢天才,且表学问,亦一理乎!”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勉学》:“江南有一权贵,读误本《蜀都赋》注,有‘蹲鴟,芋也’乃为‘羊’字。人馈羊肉,答书云:‘损惠蹲鴟。’举朝惊骇,不解事义。久后寻跡,方知如此。”


事义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义工释义:⒈自愿参加的无报酬的公益性工作:学生们在居委会干部指导下从事义工。 ⒉从事义工的人:退休后他到福利院当起了义工。
    • 2.
      兵役制度释义: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主要包括公民依照法律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规定。
    • 3.
      兵役释义:公民依照国家兵役制度履行的军事义务。 分现役和预备役。
    • 4.
      发潜阐幽释义:阐发沉潜深奥的事义道理。
    • 5.
      名卿释义:有声望的公卿。 《管子·幼官》:“三年名卿请事,二年大夫通吉凶。”《汉书·翟方进传》:“三人皆名卿,俱在选中。”明 文徵明《沉府君石表》:“府君之葬,一时文学名卿为志铭,为誄,为挽悼之词。”清 方东树《书惜抱先生墓志后》:“树 慨先生名在海内,而当时名卿学士无铭辞,於事义为闕。”
    • 6.
      担认释义:承认担当;应承。清 林则徐《批英国领事义律派参逊赴洋示令全缴鸦片禀》:“今为尔计,该领事既有权柄,又在本大臣前屡禀担认万无可卸之责,岂有能令众夷缴烟,而不能令其写单之理?”《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二回:“他答应购办机器,叫我担认收买煤斤。”陈春生《壬寅洪全福广州举义记》:“至辛丑八月,得 纪堂 担认军餉。”
    • 7.
      显义释义:⒈发扬正义。⒉谓显著而重要的事义。
    • 8.
      毕举释义:⒈完全办好。《汉书·王莽传上》:“万事毕举,祸乱不作。”晋 干宝《搜神记》卷十一:“﹝ 谅辅 ﹞为从事,大小毕举,郡县歛手。”明 陈子龙《议<重将权>》:“去其害而就其利,则天下之事可以毕举。”清 梅曾亮《原任预告大学士戴公墓碑》:“授 南河 河 道总督,凡三年,改定木石工价及开塞修废所宜,次第毕举。”⒉犹毕具,齐备。《梁书·文学传下·刘杳》:“君爱素情多,惠以二赞,辞采妍富,事义毕举。”
    • 9.
      民事活动释义: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 10.
      民事主体释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11.
      法人释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上与公民同为民事主体。有国家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与“自然人”同为民事主体。
    • 12.
      遗议释义:⒈谓遭致异议和非议。唐 皎然《诗式·语似用事义非用事》:“如 康乐公‘彭 薛 纔知耻,贡公 未遗荣。或可优贪竞,岂足称达生’,此申商榷三贤,虽许其退身,不免遗议,盖 康乐公 欲借此成我诗,非用事也。”明 姚士粦《见只编》卷下:“嗟乎!嘘噏畏懦遗议千秋,丈夫临事可不为身后虑哉!”清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上·修志》:“试观诸史,如《史记》、《汉书》,虽出 马 班 之手,尚不能无遗议,况他人邪!”⒉指遗漏未及之评论。清 李渔《闲情偶寄·词曲·格局》:“圣叹 之评《西厢》,可谓晰毛辨髮,穷幽极微,无復有遗议於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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