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法 [yì fǎ]
1. 谓为法令所役使。
3. 差役之法。
役法 引证解释
⒈ 谓为法令所役使。
引《慎子》逸文:“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宋 宋祁 《宋景文公笔记·杂说》:“作法者君,守法者臣,役法者民。”
⒉ 差役之法。
引宋 秦观 《论议上》:“夫所谓役法者,其科条品目虽曲折不同,大抵不过差、免二法而已。”
《明史·食货志二》:“役法定於 洪武 元年。”
役法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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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剂释义:⒈最低限度的劳役法。⒉中医指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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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役释义:宋 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 《宋史·食货志上六》:“乾道 五年,处州 松阳县,倡为义役,众出田穀,助役户轮充。”《宋史·谢谔传》:“諤 里居时,创义役法,编为一书,至是上之,詔行其法於诸路,民以为便。”清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义》:“近时州县众力共给役曰义役,皆与众同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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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释义: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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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钱释义:宋 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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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旬释义:古代人民为统治者每年所承当的无偿劳役。 《周礼·地官·均人》:“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郑玄 注:“公,事也;旬,均也。”孙诒让 正义:“郑 意役法当均劳逸,故谓之公旬,即取役事均平之义,犹市贾谓之月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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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色钱释义:宋 王安石 熙宁 变法,其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亦称“六色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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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释义:见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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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释义: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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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役钱释义:宋神宗 熙宁 三年(公元1070年)初行免役法,凡当役人户,分五等出钱,募人充役;使原来享受免役特权的豪绅、官吏、僧道等出钱助役,称助役钱。此为 王安石 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参阅《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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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役法释义:即免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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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富释义:殷实,富庶。 《后汉书·寇恂传》:“光武 谓 恂 曰:‘河内 完富,吾将因是而起。’”唐 韩愈《故江南西道观察使王公墓志铭》:“元和 初,婺州 大旱,人饿死,户口亡十七八。公居五年,完富如初。”宋 苏轼《论给田募役状》:“於 河北、河东、陕西 被边三路,行给田募役法,使五七年间役减大半,农民完富,以备缓急,此无穷之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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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治释义:⒈完善管理。宋 苏辙《催行役法札子》:“臣窃见二圣临御以来,凡所更改法度,皆以略定。惟是役法,首尾五年,民间终未得安便,若不及今完治,实恐久远,姦人指以为词,疵病圣政。”⒉乂安;大治。《新唐书·宇文融韦坚等传赞》:“开元 中,宇文融 始以言利得幸。於时天子见海内完治,偃然有攘却四夷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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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剩钱释义:宋 代行免役法时于所收免役钱、助役钱外增收的钱。又称免役宽剩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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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政释义:谓为政宽大,不苛刻。《左传·庄公二十二年》:“羈旅之臣,幸若获宥,及於宽政,赦其不闲於教训而免於罪戾,弛於负担,君之惠也。”《后汉书·王龚传》:“畅 深纳 敞 諫,更崇宽政,慎刑简罚,教化遂行。”唐 韩愈《寒食日出游》诗:“自嗟孤贱足瑕疵,特见放纵荷宽政。”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隋炀帝 横征暴敛,大兴兵役,课役法全被破坏,所谓宽政,无非是些具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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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手释义:雇佣以供州中使令的差役。 费用由民户承担。宋 苏轼《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元祐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勑;合役空闲人户不及三番处,许以六色钱雇州手,分散从官承符人。此法未为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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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钱释义:明 代役法名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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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释义:⒈谓为法令所役使。《慎子》逸文:“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宋 宋祁《宋景文公笔记·杂说》:“作法者君,守法者臣,役法者民。”⒉差役之法。宋 秦观《论议上》:“夫所谓役法者,其科条品目虽曲折不同,大抵不过差、免二法而已。”《明史·食货志二》:“役法定於 洪武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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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钱释义:代替劳役的税钱。宋 制,凡应服劳役者可输钱免役。宋 叶适《役法》:“故役钱者,募役之患;而今之所谓保副正长,又募役所不能行之患也。”《宋史·张根传》:“常平止听纳息,以塞兼并;下户均出役钱,以絶姦伪;市易唯取净利,以役商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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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长释义: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四:“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輒逃去。”《宋史·食货志上五》:“役法:役出於民,州县皆有常数。宋 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 淳化 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清 俞正燮《癸巳类稿·少吏论》:“韩淲《涧泉日记》云:‘罢里正,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至有逃亡,使之偿补。为户长者,诚为可悯。’案,‘户长’,今改‘里书’、‘图差’。”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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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摇释义:煽惑动摇;煽动。《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四》:“充 西川 兵马都监 李严,扇摇军众,寻已处斩。”《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三年》:“﹝ 王安石 ﹞力言:‘外间扇摇役法者,谓输多必有赢餘,若羣诉,必可免。’”《宋书·岳飞传》:“檜 捕 著 下大理寺,将以扇摇诬 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