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居 [gòng jū]
1. 同住,一起生活。
例与弟子共居。
英[ live together; ]
2. 同时存在(多指抽象事物)
英[ coexist; ]
共居 引证解释
⒈ 同住,一起生活。
引汉 应劭 《风俗通·过誉·汝南戴幼起》:“有 薛孟尝 者,与弟子共居。”
唐 韩愈 《祭十二郎文》:“生不能相养以共居,殁不能抚汝以尽哀。”
⒉ 一同存在。多指抽象事物。
引毛泽东 《矛盾论》五:“在一定条件之下,矛盾的东西能够统一起来,又能够互相转化;无此一定条件,就不能成为矛盾,不能共居,也不能转化。”
国语词典
共居 [gòng jū]
⒈ 同时存在。
⒉ 共同居住。
共居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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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同财释义:谓三代人和睦共居,不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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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居释义:⒈共同居住。⒉同时存在(多指抽象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因一定的条件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
- 3.
十六宅释义:唐 末诸王共居的第宅。武宗、宣宗 皆由中官从十六宅迎立登位。昭宗 时,韩建 围十六宅,尽杀诸王,宅遂废。《资治通鉴·唐昭宗乾宁四年》:“建 乃与知枢密 刘季述 矫制发兵围十六宅…… 建 拥 通、沂、睦、济、韶、彭、韩、陈、覃、延、丹 十一王至 石隄谷,尽杀之。”
- 4.
十王宅释义:唐玄宗 诸子年长封王之后所共居的大宅。宅在 长安 安国寺 东。宋 王溥《唐会要·诸王》:“先天 之后,皇子幼则居内。东封后,以年渐长成,乃於 安国寺 东附苑城为大宅,分院居之,名为十王宅……十王谓:庆、忠、棣、鄂、荣、光、仪、潁、永、延、盛、济 等,以十举全数。”参见“十六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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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阮释义:晋 阮籍 与其侄 阮咸 同负盛名,共居道南,合称“南阮”。
- 6.
同舍释义:⒈所弃相同。《韩非子·奸劫弑臣》:“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⒉共居一舍。舍,馆舍或官舍。《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相如 ﹞客游 梁。梁孝王 令与诸生同舍。”唐 韩愈《和虞部卢四酬翰林钱七赤藤杖歌》:“归来捧赠同舍子,浮光照手欲把疑。”宋 曾巩《相国寺维摩院听琴序》:“治平 三年夏,得 洪君 於京师,始合同舍之士,听其琴于 相国寺 之 维摩院。”⒊住同一馆舍的人。《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同舍郎金去。”⒋指同僚。唐 杜甫《潭州送韦员外迢牧韶州》诗:“分符先令望,同
- 7.
孝假释义:封建时代,居父母丧者,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劳役赋税,称“孝假”。 《旧唐书·食货志上》:“天宝 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宋 王溥《唐会要·休假》:“天宝 四载六月十四日勅:‘顷以乡閭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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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女释义:古代身份较婢女略高的妇女。 南北朝 时已有此称谓。其社会地位和所受待遇与部曲相同,一经主人放免,即成平民。《周书·武帝纪下》:“詔自 永熙 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畧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 江陵 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唐律·户婚中》:“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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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衎释义:宴饮行乐。 燕,通“宴”。语本《诗·小雅·南有嘉鱼》:“君子有酒,嘉宾式燕以衎。”毛 传:“衎,乐也。”宋 苏轼《赐于阗国进奉人进发前一日御筵口宣》:“汝等奉琛来覲,已事言归,式嘉慕义之诚,宜有劳还之泽。往颁燕衎,祗服恩私。”明 方孝孺《喜友堂铭》:“自其先人,兄弟共居。爰议筑室,燕衎以娱。”清 黄景仁《三月十三日沉既堂先生座中十二人分韵得少字》:“卯饮兼夜游,黄昏连白晓。匪曰耽燕衎,古欢合清醥。”参见“宴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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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箧蛇释义:语本《大涅槃经·德五品》:“观身如篋,地水火风,四大毒蛇。”谓人身由“四大”假合而成,如四大毒蛇共居一篋。后因以“画篋蛇”喻虚幻易坏的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