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罪 [duàn zuì]
1. 判罪。
断罪 引证解释
⒈ 判罪。
引《墨子·迎敌祠》:“凡出入为流言,惊骇恐吏民,谨微察之,断罪不赦。”
《晋书·刑法志》:“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
宋 苏辙 《论边防军政断案宜令三省枢密院同进呈札子》:“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并归中书。”
断罪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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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道断释义:仅用一句话即将所有言语道尽,且可断言其真髓,而当下决断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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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还释义:加倍偿还。 《太平御览》卷八一七引 晋 卢楙《四王遗事》:“惠帝 於 鄴,与 成都王 还 洛阳,出城仓卒,上下无持资食之调。道中有驱羊二百餘口者,便勒将之 洛,得以为粮。至 洛,卢志 启以右藏绢倍还羊主。”《元典章·圣政一·劝农桑》:“诸色人等毋得纵放头足食践损坏桑果田禾,违者断罪倍还。”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债负》:“律有远年倍还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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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重辟释义:凌迟:即剐刑,古代的一种酷刑;重辟:即大辟,古指死刑。先砍断罪犯的肢体,然后再割断咽喉,使犯人受尽痛苦而死。也泛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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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入释义:谓轻罪重判或不当判刑而判刑。《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减三等。”《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大理卿 萧儼 恶 延巳 为人,数上疏攻之,会 儼 坐失入人死罪,钟謨、李德明 辈必欲杀之。”胡三省 注:“误入人死罪,谓之失入。”《宋史·查陶传》:“陶 执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后坐罚金百餘斤,皆以失入,无误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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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纵释义:宽容放纵。汉 焦赣《易林·损之既济》:“狼虎之乡,日争凶訩,受性贪饕,不能容纵。”《元典章·户部八·市舶》:“如官吏知情受赂容纵,如或觉察得知,定是依条断罪。”鲁迅《南腔北调集·关于翻译》:“所以翻译和创作,应该一同提倡,决不可压抑了一面,使创作成为一时的骄子,反因容纵而脆弱起来。”郭沫若《沸羹集·人乎,人乎,魂兮归来》:“为人而除害人者,则愈猛而愈善。对害人者而容纵之,则愈宽而愈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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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覆释义:对刑事案件的断罪及复核。语本《宋史·刑法志一》:“建隆 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宋太祖 时,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审刑院交付大理寺,刑部断覆,再交审刑院详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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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远释义:⒈传播到远方。晋 陶潜《闲情赋》:“鸡敛翅而未鸣,笛流远以清哀。”⒉流放到边远地区。《元典章·户部六·钞法》:“买使伪钞者,初犯杖一百七下,再犯断罪加徒一年,三犯依上科断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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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制释义:⒈谓衡量事之轻重而据以断罪。 语本《左传·昭公六年》:“昔先王议事以制。”《南史·谢弘微传》:“被举之身,加以禁錮,年数多少,随愆议制。”《旧唐书·刑法志》:“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⒉礼仪制度。议,通“仪”。《晋书·李重传》:“先王议制,以时因革,因革之理,惟变所适。”⒊讨论制宪。《清史稿·职官志序》:“光绪 变法,宣统 议制,品目张皇,掌寄纷杂,将以靖国,不益嚣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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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数释义:⒈批数、次数。《元典章·刑部十三·失盗》:“今后若令本管上司摘委色目正官提调验失过未获贼徒起数,除功过相折外,捕盗官不获强盗,一起约量断罪。”《醒世姻缘传》第四八回:“典史因为拿私盐不够起数,蒙盐院戒飭了十板,甚是没有好气。”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杂课·私盐变价》:“若获盐,亦止以私盐报,其盐发地方具领,照官盐变价,年终汇齐起数,造册具批。”⒉起课;卜课。昆剧《十五贯》第七场:“[ 况锺 ]‘可要起数么?’[ 娄阿鼠 ]‘我在这里求签。起数?不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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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右释义:亦作“邻佑”。邻居。《元典章·刑部十八·阑遗》:“如有隐藏或违限不解赴官,许邻佑诸人首告得实,将犯人痛行断罪告人。”《水浒传》第二二回:“﹝押司﹞便唤当地方仵作行人,并地厢、里正,邻佑一干人等,来到 阎婆 家。”清 唐孙华《赠同年赵蒙泉》诗:“妻拏相诀别,慟哭感邻右。”沙汀《困兽记》九:“娘姨正像救火一样四面呼唤着邻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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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忽释义:欺凌轻慢。《宋书·刘敬宣传》:“而 恭 以豪戚自居,甚相陵忽,牢之 心不能平。”宋 司马光《任守忠第三札子》:“总领近侍,委之差遣,而陵忽同列,与夺自恣。”《元典章·台纲一·内台》:“诸违御史臺指挥及上御史臺,诉不以实或诉讼人咆哮陵忽者,并行断罪。”《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开宝元年》:“遵诲 凭藉父势,多所陵忽,尝论兵战事,遵诲 理屈,即拂衣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