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事 [shí shì]
1. 了解事实;懂得事理。
识事 引证解释
⒈ 了解事实;懂得事理。
引唐 刘知几 《史通·杂说中》:“夫识事未精,而轻为著述,此其不知量也。”
宋 邵雍 《观物吟》之三:“识事事非易,知人人所艰。”
识事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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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分释义:职分;名分;身分。唐 元稹《叙奏》:“经制度,明利害,区邪正,辨嫌惑,存之则事分著,去之则是非泯。”宋 王禹偁《官舍书怀呈罗思纯》:“同年事分几般同,墨綬逶迤一郡中。”宋 洪迈《容斋四笔·轻浮称谓》:“至於当他人父兄尊长之前,语及其子孙甥壻,亦云‘某丈’。或妄称宰相执政贵人之字。皆大不识事分者,习惯以然,元非简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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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先觉释义:知:认识;觉:觉悟。指认识事理较一般人为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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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觉先知释义:觉觉悟;知认识。指认识事理较一般人为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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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听则明释义:要同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能正确认识事物;只相信单方面的话,必然会犯片面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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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综合释义:在认识中把整体分解为部分和把部分重新结合为整体的过程和方法。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侧面、属性,分别加以研究。是认识事物整体的必要阶段。综合是把事物各个部分、侧面、属性按内在联系有机地统一为整体,以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分析与综合是互相渗透和转化的,在分析基础上综合,在综合指导下分析。分析与综合,循环往复,推动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一切论断都是分析与综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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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物释义:审识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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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性释义:指事物发展、变化中的不可避免和一定不移的趋势。 必然性是由事物的本质决定的,认识事物的必然性就是认识事物的本质(跟“偶然性”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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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认识释义:认识的初级阶段和初级形式。 是人在实践中通过眼、耳、鼻、舌、身等感官直接同外界事物接触获得的。有感觉、知觉、表象三种基本形式。事物的现象是感性认识的对象和内容,直接感受性则是它的主要特征。它是认识的基础,但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有待于上升到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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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检封释义:官方发给的盖印封签的文书,作凭证用。《周礼·地官·司市》“凡通货贿,以璽节出入之”汉 郑玄 注:“璽节,印章,如今斗检封矣。”贾公彦 疏:“汉 法,斗检封,其形方,上有封检,其内有书。则 周 时印章上书其物,识事而已。”清 赵翼《贻西庄》诗:“道士拜赤章,枉费斗检封。”清 朱彝尊《赠许容》诗:“今之官印古璽节,汉 制斗检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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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计释义:⒈计算,核算。 《后汉书·郎顗传》:“愿陛下校计缮修之费,永念百姓之劳,罢将作之官,减彫文之饰。”《魏书·朱元旭传》:“元旭 入见,於御座前屈指校计 寳夤 兵粮乃踰一年,事乃得释。”⒉犹计较。《三国志·吴志·朱桓传》:“桓 素气高,耻见部伍,乃往见 琮,问行意,感激发怒,与 琮 校计。”《北齐书·王昕传》:“至尊亲为人兄,尊为人主,安可与校计。”明 李东阳《书石勒听讲图后》:“且 勒 亦非真达义理、识事势,不过校计於利害之私。”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李八缸》:“无何,翁大渐,寻卒。幸兄贤,斋葬之谋,勿与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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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释义:⒈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根据一定的标准,把有某些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加以对照,确定它们之间的异同及其相互关系,形成对事物的认识。⒉介词。用来区别性状和程度的差别:这个厂的生产水平比较前一时期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⒊副词。表示具有一定程度:这件事比较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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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释义:古罗马著名学者塔西陀曾说:“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比较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是人类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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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性释义: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一种表现。在认识事物时,不是全面地去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抹杀事物所固有的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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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眼无珠释义:瞎了眼,没了眼珠子。形容对眼前的事物一无所知。也比喻不识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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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易行难释义:知:懂得。认识事情的道理较易,实行其事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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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役释义:⒈监督劳作。宋 孙升《孙公谈圃》卷中:“丁 之董役也,昼夜不息,每画一拱,燃蜡炬一枝。”宋 周密《齐东野语·汪端明》:“时 德寿宫 建房廊於市廛,董役者不识事体,凡门闔輒题 德寿宫 字,下至委巷厕溷皆然。”《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梁廷栋传》:“建恩洲社学以振文风,董役劝捐,不辞劳瘁。”⒉正其事理。宋 苏舜钦《上孙冲谏议书》:“文者,表而已矣,三代 之采物也;辞者,所以董役,秦 汉 之训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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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差踏错释义:走偏了或者不小心走错了一步,通常指是被误导不小心或者是思想不够成熟犯的过错。不是非常非常严重的罪行,未正确认识事实,迷途知返还可以有回头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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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变释义:谓了解、认识事物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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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变从宜释义:指认识事物的变化,灵活地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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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民释义:⒈指犯上作乱之民。《孟子·离娄上》:“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今者贼民岁月繁滋,但以尚小,未可得用耳。”明 高拱《本语》卷六:“世有等迂腐有司,不识事体,务为煦煦之政,荒年贼民抢掠,则曰:‘彼飢也,抢亦无妨。’嗟乎!是纵之为乱也。”⒉害民。汉 刘向《列女传·齐伤槐女》:“犯槐者刑,伤槐者死,刑杀不正,是贼民之深者也。”宋 洪适《戒戢赃吏诏》:“甚者掩公帑之积,私仓庾之赢,贼民剥下,浚其膏血,呜呼,岂设官之意哉!”清 王夫之《读通鉴论·秦始皇一》:“选举不慎,而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