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易 [suǒ yì]
1. 轻视。
所易 引证解释
⒈ 轻视。
引清 姚鼐 《范蠡论》:“﹝ 庄生 ﹞忿己以力为人而反为人所易,故虽当其厚友之託不顾,而必以术杀其子。”
所易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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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要释义:⒈经常不变的准则、标准。《易·繫辞下》:“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韩康伯 注:“不可立定準也。”孔颖达 疏:“上下所易皆不同,是不可为典常要会也。”唐 元稹《才识兼茂明於体用策·对》:“然臣所以上愚对,皆以指病陈术为典要。”清 王夫之《薑斋诗话》卷下:“‘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説,不可恃为典要。”周作人《一年的长进》:“以前我也自以为是有所知的,在古今的贤哲里找到一位师傅,便可以据为典要,造成一种主见,评量一切,这倒是很简易的办法。”⒉可靠的根据。清 袁枚《随园随笔·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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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释义:⒈稍微逾量。 南朝 宋 刘义庆《世说新语·排调》:“昨食酪小过,通夜委顿。”⒉小的过错。《管子·五辅》:“赦罪戾,宥小过,此谓宽其政。”《韩非子·内储说上》:“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云笈七籤》卷一一六:“女本 上清 仙人也,有小过,謫在人间,年限既毕,復归上天。”陆嵩《鬻儿行》:“是儿亲生不论价,但愿小过休笞鞭。”⒊今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对犯错误者的一种行政处分。如:记小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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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灰释义:把灰烬弃在路上。殷 代对弃灰于道者断其手,商君 对弃灰于道者处黥刑用以立威治国。《韩非子·内储说上》:“殷 之法刑弃灰於街者。子贡 以为重,问之 仲尼。仲尼 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於街必掩人……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汉 桓宽《盐铁论·刑德》:“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 刑弃灰於道,而 秦 民治。”宋 苏轼《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商鞅 立信於徙木,立威於弃灰。”或曰刑弃灰于道者,用以保马,以利耕战。明 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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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援释义:勾结引援。《资治通鉴·魏明帝景初二年》:“一有此端,私招朋援,臧否毁誉,功负赏罚,心有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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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为释义:⒈语出《左传·隐公四年》:“老夫耄矣,无能为也。 ”后用作能有所为或有所作为之意。《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则是王失之於 齐 而取偿於 秦 也,而 齐 赵 之深讎可以报矣,而示天下有能为也。”唐 韩愈《郑群赠簟》诗:“法曹贫贱众所易,腰腹空大何能为?”⒉本领;能耐。《红楼梦》第四八回:“为这点子小事弄的人家倾家败产,也不算什么能为。”管桦《清风店》二:“我不戴见这种人。他有多大能为,我不戴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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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班释义:古代诸侯婚娶时所派迎女者官位的等级。 《左传·昭公二年》:“少姜 为之请,曰:‘送从逆班。畏大国也,犹有所易,是以乱作。’”杨伯峻 注:“逆班,迎女者位次之高下也。送者从迎者之位次,即迎者位高,送者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