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命 [lùn mìng]
1. 定罪。
3. 算命。
论命 引证解释
⒈ 定罪。
引《汉书·刑法志》:“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復有笞罪者,皆弃市。”
颜师古 注引 晋灼 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
⒉ 算命。
引清 俞樾 《茶香室续钞·论命不用生时》:“旧闻 李虚中 论命,不用生时。今观《夷坚志》载, 季勋 论命,亦不用生时,此异事也。”
论命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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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致知释义:中国古代哲学的认识论命题。《礼记·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朱熹承认接触事物(格物)是获得知识(致知)的方法,但又认为心被人欲所蒙蔽,所以知识不够完备。只要通过格物的功夫,去掉人欲,对于天地万物之理就无所不知了。颜元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动手)实做其事”,认为“手格其物而后知至”,肯定行先于知,这是朴素的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
- 2.
监守自盗释义:也说主守自盗。盗取自己负责看管的财物。《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监守:看管。
- 3.
知行合一释义:明代王守仁的唯心主义认识论命题。反对“知在行先”的说法,认为“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又说“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知,即致吾心之良知;行,即致良知于事事物物。知行合一的本体是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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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罪释义:应受笞刑的罪行。 《汉书·刑法志》:“当斩右止,乃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復有笞罪者,皆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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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不异空释义:大乘佛教般若-中观系统的重要理论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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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命释义:⒈谓负着罪犯的名义。 汉 王符《潜夫论·述赦》:“若使犯罪之人终身被命,得而必刑,则计姦之谋破,而虑恶之心絶矣。”汪继培 笺:“《汉书·刑法志》云:‘已论命。’晋灼 注:‘命者,名也,成其罪也。’”⒉奉命;受命。《南史·袁顗传》:“从幸 湖熟,往反数日不被命,顗 虑祸求出,乃除 建安王 休仁 安西长史。”宋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一:“建炎 苗、刘 之变,内侍遇害至多。有 秦同老 者,自 扬州 被命至 荆楚。前一日还行在,尚未得对,亦死焉。”《续资治通鉴·宋孝宗隆兴元年》:“戊辰,张浚 被命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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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揆释义:观察衡量。 《楚辞·离骚》:“皇览揆余于初度兮,肇锡余以嘉名。”王逸 注:“览,观也;揆,度也……言父 伯庸 观我始生年时,度其日月,皆合天地之正中,故赐我以美善之名也。”明 张煌言《乡荐经义·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览揆人情者,莫贵乎司直。”后用以代称生辰。清 钱谦益《毕封君八十寿序》:“府丞虽以削杖归,览揆之辰,易衣破涕,与诸弟舒鴈行列,奉觴上寿。”清 赵翼《哭门人董东亭庶常之讣》诗之二:“从知堕地须论命,何物凭君览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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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命释义:⒈定罪。《汉书·刑法志》:“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復有笞罪者,皆弃市。”颜师古 注引 晋灼 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⒉算命。清 俞樾《茶香室续钞·论命不用生时》:“旧闻 李虚中 论命,不用生时。今观《夷坚志》载,季勋 论命,亦不用生时,此异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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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訇释义:隆隆的雷声。 喻皇帝的言论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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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像释义:面相是一种透过观看面部特征的方式来论命的民间学问,其是古典哲学阴阳五行体系学说的分支。 阴阳五行之气化生天地万物,人禀命于天则有表候于体,一切外在体表特征均蕴含着不同的命运信息,所以古人认为只要把握规律即可从面部特征透出的信息推算出人之富贵贫贱及命运休咎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