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法 [hù fǎ]
1. 护卫佛法。
英[ protect Buddhist doctrine; ]
2. 护卫佛法的人,后指给寺庙施舍财物的人。
英[ those who protect Buddhist doctrine; ]
护法 引证解释
⒈ 护持佛法。
引《宋书·夷蛮传·天竺迦毗黎国》:“苦节以要厉精之誉,护法以展陵竞之情。”
唐 贾岛 《送僧》诗:“王侯皆护法,何寺讲鐘鸣。”
⒉ 护持佛法者。上自梵天 帝释 、八部鬼神,下至人世檀越、施主,都可称护法。
引《西游记》第五七回:“遇路上该有这般魔法,解脱我等三人,与他做护法。”
清 无名氏 《西藏记》卷上:“内居护法,乃喇嘛装束,仍娶妻生子,世传其术即中华之巫类。”
吴晗 《朱元璋传》第三章二:“﹝ 朱元璋 ﹞此后则公开和地主、巨绅联合,成为他们的保护人,儒家的护法。”
⒊ 维护法纪。
引梁启超 《外交欤内政欤》:“其馀应兴应革之事,千头万绪,总没有人过问,违法地方是如此,护法地方也是如此。”
国语词典
护法 [hù fǎ]
⒈ 佛家指护持佛法的人。
⒉ 随侍于佛教或道教主神旁边的人,负有守卫的责任。
引《西游记·第一六回》:「众人悚惧,才认得三藏是种神僧,行者是尊护法。」
⒊ 拥护国法。
例如:「护法之役」。
反毁法
⒋ 保护。
引《豆棚闲话·第六则》:「又请了几个废弃的乡宦,假高尚的孝廉,告老打罢的朋友,从边护法。」
⒌ 人名。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的大师。约生于六世纪中叶。曾任印度那烂陀寺的住持。其唯识学说继承陈那大师的传统,但在认识论上则主张有见分、相分、自证分和证自证分,佛教史上称为「四分家」。著有《广百论释》、《成唯识宝生论》等传世。
护法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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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释义:(1842-1922)外交官。广东新会人。留学英国。曾任驻美国、秘鲁公使和修订法律大臣。辛亥革命时,被推为革命军代表参加南北议和。民国成立后,历任司法总长、外交总长、代国务总理。1917年参加护法军政府,任外交部长。1922年任广东省省长,不久病逝。
- 2.
传法释义:⒈佛教谓师徒以佛法相传授。唐 顾况《鄱阳大云寺一公房》诗:“色界聊传法,空门不用情。”《五灯会元·西天祖师·弥遮迦尊者》:“六祖 弥遮迦尊者,中 印度 人也,既传法,已游化至 北天竺国。”《宋史·王安石传》:“二人守其成模,不少失,时号 絳 为‘传法沙门’,惠卿 为‘护法善神’。”⒉泛指以学问、方法相传授。唐 张籍《隐者》诗:“问年长不定,传法又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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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蓝神释义:佛教寺院中的护法神。 佛典原谓有 美音、梵音、雷音、师子 等十八神护伽蓝。禅宗寺院则供当山土地等为守护神。后世又以 智顗 建 玉泉寺 时见 关羽 幻象的传说而将 关羽 列为伽蓝神。
- 4.
冤滞释义:滞留未申的冤狱。《晋书·姚兴载记上》:“兴 常临 諮议堂 听断疑狱,于时号无冤滞。”宋 苏轼《元祐三年六月德音赦文》:“切虑四方狱犴,冤滞尚多。”清 侯方域《拟思宗改元追复杨涟等官爵并起被废诸臣旋钦定逆案颁示百官廷臣谢表》:“沙门护法,人称 胡广 中庸;北府开衙,谁疏 王涯 冤滞?”
- 5.
功德天释义:即 吉祥天女。婆罗门教、印度教的命运、财富女神。最早见于《梨俱吠陀》。佛教将此神列为护法天神,四大天王之一 毗沙门天 之妹,有大功德于众,故称“功德天”。又传说 功德天 能使人增益财宝,黑暗女 能使人耗尽财富,二女为姐妹,常不相离。
- 6.
吉祥天女释义:梵语的意译。原为婆罗门教、印度教的财富、美丽女神。佛教将此神列为护法天神,为四大天王之一 毗沙门天 之妹,有“大功德”于众,故也称“功德天”。
- 7.
吉祥天母释义:即 功德天。传为 毗沙门天 之妹,是佛教的护法天神之一。参见《金光明经·功德天品》。
- 8.
君徒钵叹释义:君徒钵叹 护法住世的四大声闻之一。
- 9.
喷浆法释义:用喷射混凝土支护井巷的一种方法,此法可以比用木支护法节省15%至30%的费用。
- 10.
岑春煊释义:(1861-1933)广西西林人。 曾任甘肃布政使。八国联军攻陷北京,率兵护送慈禧太后至西安,升陕西巡抚。后历任四川、两广、云贵总督,镇压反清斗争。民国成立后,任福建宣慰使、汉粤川铁路总办。1916年参加护国运动,任军务院副抚军长。1918年参加护法军政府,排挤孙中山,自任主席总裁。1920年被粤军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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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释释义:亦称“帝释天”。佛教护法神之一。佛家称其为三十三天(忉利天)之主,居 须弥山 顶 善见城。梵文音译名为 释迦提桓因陀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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怙主释义:有二:一:保护者,佛书译作怙主,如众生怙主、怙主观世音;二:一类护法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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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塔天王释义:佛教四大天王之一。即北方 多闻天王,梵名 毗沙门,为佛教的护法天神和赐福天神。管领罗刹、夜叉,掌擎舍利塔。故俗称 托塔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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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护释义:⒈持诵护法。⒉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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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帝释义:亦作“揭諦”。佛教语。护法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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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睺罗伽释义:人身蛇首的乐神。在佛经中常以护法神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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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法释义:⒈谓不能治本的法术。 系儒家对法家刑名之学的蔑称。《晋书·吕光载记》:“明公受天眷命,方君临四海,景行 尧 舜,犹惧有弊,奈何欲以 商 申 之末法,临道义之神州。”⒉佛教语。指佛法的衰微时期。《隋书·经籍志四》:“然佛所説,我灭度后,正法五百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三千年,其义如此。”宋 张商英《护法论》:“末法像教之僧败群不律者,势所未免也。”清 龚自珍《最录禅源诸诠》:“居末法中,欲敌生死,如救头然。”章炳麟《<频伽精舍校刊大藏经>序》:“虽处末法之中,而群情归慕如此,知正信之未衰也。”⒊泛指宗教的衰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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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天王释义:色界梵天之王。佛教的护法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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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沙门天王释义:佛教语。梵语的译音。佛经所说四天王之一。又名 多闻天王。俗称 托塔天王。佛教中为护法的天神。我国 唐 宋 时敕诸府、州、军建“天王堂”奉祀之。唐 黄滔《灵山塑北方毗沙门天王碑》:“於是,於 开元寺 之 灵山,塑北方 毗沙门天王。”亦省称“毗沙门”、“毗沙”。唐 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寺塔记下》:“坦率对万乘,偈答无所避,尔如 毗沙门,外形如脱履。”唐 黄滔《大唐福州报恩定光多宝塔碑记》:“又 感应 天王殿 一间两厦,其天王也,变 毗沙 之身,於 咸通 之年,现神质为 龟城 之助。”《太平广记》卷二一四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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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⒈法的形式的统称。⒉在中国,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位仅次于宪法。依据制定机关 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