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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丧释义:指父母以外的亲属之丧。《唐律疏议·诈伪·父母死言馀丧》:“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餘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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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印释义:古代州官用于封缄信函、畜产烙印等专项事务的戳记。 因非正式官印,故称。《唐律疏议·贼盗·盗官文书印》:“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餘印,杖一百。”长孙无忌 疏议:“餘印谓给诸州封函及畜产之印,在令式,印应官给,但非官文书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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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释义:我国封建社会刑法和刑律统类的简称。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当时施行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自 唐 至 宋,历代沿袭。始于 唐宣宗 大中 年间的《大中刑法统类》,现仅存《宋刑统》。《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四年》:“命御史知杂事 张湜 等训释,详定为刑统。”宋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刑统皆 汉 唐 旧文,法家之五经也。”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周世宗 令御史 张湜 等注释删节,王溥、范质 等据文评议,详定为《刑统》二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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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使释义:⒈制约。 汉 董仲舒《春秋繁露·通国身》:“精积於其本,则血气相承受;贤积於其主,则上下相制使。”宋 叶适《新书》:“以后衝前,以新改旧,凡朝廷上下之所恃以相维持、相制使者,奉行此书而已。”⒉皇帝派遣的使者。唐 韩愈《王公神道碑铭》:“制使出巡,人填道迎,显公德。”参阅《唐律疏议》卷十。⒊宋 代殿前司所属下级军职。《水浒传》第十二回:“﹝ 杨志 ﹞年纪小时,曾应过武举,做到殿司制使官。道君 因盖 万岁山,差一般十个制使去 太湖 边搬运花石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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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役流释义:唐 刑律名。谓于流放的本刑外,加罚劳役。《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 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可復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軫向隅,恩覃祝网,以 贞观 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宋 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二:“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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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良爲贱释义:谓掠买平民子女为奴婢。《唐律疏议·户婚·放部曲奴婢还压》:“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资治通鉴·后晋齐王天福八年》:“自 烈祖 相 吴,禁压良为贱,令买奴婢者通官作券。”胡三省 注:“买良人子女为奴婢,谓之压良为贱,律之所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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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誓释义:谓祭祀之前,先申儆戒。《唐律疏议·职制·大祀不预申期》“受誓诫”元 王元亮 释文:“受誓,谓未行祭祀,先申儆戒也。自太子诸王皆受誓。”《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天圣五年》:“帝谓辅臣曰:‘百官三日受誓,礼当然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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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分田释义:唐 代按人口授田。每口人所受者,皆包含永业田二十亩,其余为口分田。如男丁受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新唐书·食货志一》:“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唐律疏议·户婚·卖口分田》:“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参见“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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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入释义:谓轻罪重判或不当判刑而判刑。《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减三等。”《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大理卿 萧儼 恶 延巳 为人,数上疏攻之,会 儼 坐失入人死罪,钟謨、李德明 辈必欲杀之。”胡三省 注:“误入人死罪,谓之失入。”《宋史·查陶传》:“陶 执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后坐罚金百餘斤,皆以失入,无误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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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释义:⒈以官职抵当徒刑。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唐律疏议·名例·以官当徒》:“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宋 沉括《梦溪笔谈·官政一》:“降先品者,谓免官二官皆免,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误晓律意也。”⒉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杂课·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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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物释义:官家的物品、财产,公物。《三国志·魏志·曹爽传》:“晏 等专政,共分割 洛阳、野王 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及坏汤沐地以为产业,承势窃取官物,因缘求欲州郡。”《唐律疏议·厩库·监主以官物借人》:“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明 沉德符《野获编补遗·鬼怪·凶宅》:“不数年,性善 坐他事被籍没,此房亦为官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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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降释义:按等第递降。《唐律疏议·名例三·除名比徒三年》:“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比徒。”宋 江休复《江邻几杂志》卷二:“吴(吴庞)云:‘阁副、侍中子若孙恩泽差别,疏亲又差降,岂非用亲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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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作释义:谓变卖移为他用。《唐律疏议·厩库·放散官物》:“放散官物,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谓官物还充官用者,假有营造屋宅及供祠祀宴会,料度剩多,各计所剩坐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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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释义:⒈即司市。 古代管理市场的官员。又叫市师。《周礼·地官·司市》:“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掌其卖儥之事。”郑玄 注:“市司,司市也。”孙诒让 正义:“与上文称市师同,以其非正官名,故或曰市师,或曰市司,无定称也。”《唐律疏议·杂律·市司评物价》:“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⒉宋 代称评定物价的机构。《宋史·食货志下八》:“置市司估物价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价,悉於是乎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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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券释义:官方发给买卖双方的券契。 《唐律疏议·杂律·买奴婢牛马立券》:“诸买奴婢马牛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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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扞释义:亦作“拒捍”。抵抗,抗拒。《三国志·蜀志·先主传》“十九年夏,雒城 破”裴松之 注引 三国 蜀 陈术《益部耆旧杂记》:“刘璋 遣 张任、刘璝 率精兵拒捍先主于 涪,为先主所破。”《唐律疏议·捕亡·被殴击奸盗捕法》:“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元典章·刑部四·因奸杀人》:“捕罪人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从鬭杀伤法。”清 黄宗羲《吴处士墓碣铭》:“君奋桑枢褐寒之下,而急人之急,至於骨肉拒扞,壮节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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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仗释义:手执武器。《唐律疏议·贼盗·强盗》:“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宋 程大昌《演繁露·饥民强盗人穀米》:“天圣 三年詔 陕西 州军持仗劫人仓廪非伤主者,减死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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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罪释义:应判杖刑的罪行。《隋书·刑法志》:“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唐律疏议·名例一·该说律意》:“徒罪断於州,杖罪断於县。”《金史·刑志》:“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五回:“你就认个‘庸医杀人’,也不过是个‘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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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省释义:察看,验证。《汉书·元帝纪》“令从官给事宫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颜师古 注引 汉 应劭 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唐律疏议·名例五·同职犯公坐》:“自餘官以下案省不觉,并得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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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释义:唐 高宗 永徽 二年(公元651年)颁行的法典。 计十二篇,五百条。全文保存于《唐律疏议》。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