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狱 [xíng yù]
1. 犹刑罚。
刑狱 引证解释
⒈ 犹刑罚。
引《左传·文公六年》:“正法罪,辟刑狱。”
《晋书·元帝纪》:“其有政绩可述,刑狱得中……各以名闻。”
宋 王安石 《上曾参政书》:“阁下必欲使之察一道之吏,而寄之以刑狱之事,非所谓因其材力之所宜也。”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生人刑狱之惨苦,终无由去也。”
刑狱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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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释义:⒈指三公。 《后汉书·顺帝纪》:“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李贤 注:“三司,三公也,即太尉、司空、司徒也。”晋 陶潜《晋故征西大将军长史孟府君传》:“渊明 从父太常 夔 尝问 耽:‘君若在,当已作公不?’答云:‘此本三司人。’”唐 张说《和丽妃神道碑铭》:“故坐而论教,则位比三司;动而具赡,则仪型六列者矣。”参见“三公”。⒉唐 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主理刑狱。《新唐书·百官志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⒊唐 宋 以盐铁、度支、户部为三司,主理财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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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狱释义:⒈三宗刑狱案件。《后汉书·桓帝纪赞》:“政移五倖,刑淫三狱。”李贤 注:“三狱谓 李固、杜乔;李云、杜众;成瑨、刘质 也。”按,此六人皆以直谏或遭谮下狱死或弃市。⒉由大理寺(廷尉)、都官(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的狱案。《陈书·宣帝纪》:“其军国兴造、徵发、选序、三狱等事,前须详断,然后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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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切释义:⒈专一切实。 宋 范仲淹《重奏定职田顷亩》:“仍令提点刑狱司专切觉察辖下官员职田。”《续资治通鉴·宋太宗雍熙二年》:“詔诸路转运使及诸州长吏,专切督察知会官吏等,依时省视仓粟,勿致毁败。”⒉专诚恳切。明 李贽《寄焦弱侯》:“所赖向往真诚,求友专切,平居唯耽胜己友朋,不如己者不愿与处。”⒊犹言专属。清 阮葵生《茶馀客话》卷二:“康熙 年间,命翰林按官职所掌撰告身文字,无须临事猝办,不必专切一人,积弊廓清,无能行其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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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按释义:亲临按问(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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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皋释义:亦作“伊皐”。伊尹,商 代名相,皋陶,舜 之大臣,掌刑狱之事。后常并称,喻指良相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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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棘释义:古代最高刑狱机关大理寺别称棘寺,因称佐治大理寺刑狱为佐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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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升释义:旧指在外省任职的官吏升补京职。 《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二十九年》:“詔:‘左朝请郎、两浙东路 提点刑狱公事 徐度,左朝请郎、两浙西路 提点刑狱公事 吕广问,左迪功郎 朱熹,并召赴行在。’……并詔 度、广 问:‘俟任满日,与在内陞等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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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刺释义:指古代审理刑狱时,向地方官吏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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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宥释义: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减轻从宽处理的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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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赦释义:⒈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免除刑罚的第二种人,即八十以上的老年人。《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参见“三赦”。⒉指两次赦免犯人。《新唐书·刑法志》:“﹝ 太宗 ﹞尝谓羣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喑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於幸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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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人释义:古代狱官,掌管司法刑狱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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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狱释义:犹刑罚。《左传·文公六年》:“正法罪,辟刑狱。”《晋书·元帝纪》:“其有政绩可述,刑狱得中……各以名闻。”宋 王安石《上曾参政书》:“阁下必欲使之察一道之吏,而寄之以刑狱之事,非所谓因其材力之所宜也。”康有为《大同书》甲部第四章:“生人刑狱之惨苦,终无由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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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释义:官署名。隋唐至明清中央行政机构的六部之一。掌管全国法律、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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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筑释义:指土木工程。《穀梁传·庄公二十九年》:“民勤於力则功筑罕,民勤於财则贡赋少,民勤於食则百事废矣。”《尚书大传》卷三:“谨功筑,遏沟瀆,修囷仓,决刑狱,趣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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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寇释义:⒈西周开始设置的中央官吏名。春秋、战国时沿用。掌管刑狱和纠察。后世用大司寇作刑部尚书的别称。侍郎则称少司寇。⒉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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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狱释义:⒈掌管刑狱的官员。⒉元刑部设司狱司,明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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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理释义:⒈执法;主管狱讼刑罚。汉 扬雄《廷尉箴》:“殷 以刑颠,秦 以酷败,狱臣司理,敢告执謁。”《晋书·刑法志》:“夫刑者,司理之官。”⒉官名。五代 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侯,掌刑法。宋太祖 以为刑狱人命所系,当选士流任之。开宝 六年秋,敕改马步院为司理院,以新进士及选人为之,掌狱讼勘鞠之事,不兼他职。元 废。明 时用为对推事的别称。《古今小说·单符郎全州佳偶》:“司理姓 郑 名 安,滎阳 旧族,也是个少年才子。”《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二:“束装北上,道经 扬州、扬州 司理乃是 王生 乡亲,开门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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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曹释义:汉 代称负责法令、刑狱的贼曹、决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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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事释义:⒈政事,官务。⒉指刑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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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目释义:古官名。元 于儒学提举司及各州设吏目为参佐官。明 之翰林院、太常寺、太医院,留守、安抚、招讨、市舶、盐课诸司及都指挥司、各长官司、各千户所、各州均有设置。清 唯太医院、五城兵马司及各州置之。其职除太医院吏目与医士类似外,其余或掌文书,或佐理刑狱及官署事务。《红楼梦》第八三回:“贾赦 道:‘方才风闻宫里头传了一个太医院御医,两个吏目去看病。’”《官场现形记》第四三回:“新选 蘄州 吏目 随太爷 特来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