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征 [cuī zhēng]
1. 催促征收田赋租税。
催征 引证解释
⒈ 催促征收田赋租税。
引宋 乐史 《太平寰宇记·岭南道十二·智州》:“管 文、兰、镇寧、抚水 等四州最偏僻远者。所入赋租, 宜州 差人去催徵。”
《明史·食货志二》:“既而諭德 顾鼎臣 上钱粮积弊四事:一曰察理田粮旧额……二曰催徵岁办钱粮。”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总论》:“夫有司之职,大要钱穀为重。而钱穀之重祗在催徵、比较、拆贮、解给与漕项收兑数者而已。”
催征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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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产释义:⒈人口与田产。 《宋史·苏颂传》:“颂 因治讯他事,互问民邻里丁产,识其详。”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谷·催征》:“各里丁产,照则均派。”⒉指财产。元 王仲文《救孝子》第一折:“虽然是丁产多时也告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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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産释义:⒈人口与田产。《宋史·苏颂传》:“颂 因治讯他事,互问民邻里丁产,识其详。”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谷·催征》:“各里丁产,照则均派。”⒉指财产。元 王仲文《救孝子》第一折:“虽然是丁产多时也告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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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箱释义:旧时官府把催征钱粮的串票全数发出叫做“倒箱”。清 冯桂芬《与许抚部书》之二:“向来办灾若干分,即徵银若干分,今则年年办灾,年年倒箱,能徵若干,惟力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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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课生释义:旧时协助催征田赋的办事人员。 吴组缃 《山洪》六:“他从小也拿过锄头渔叉,因为识得几个字,慢慢从‘里书’、‘催课生’爬上来,混到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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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派释义:平均摊派。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定催征法》:“如本年奉文某项改折,某项加增,于各里丁产,照则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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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征重敛释义:敛:聚敛。催征捐税,加倍搜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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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政释义:催征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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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催释义:旧时总管催征钱粮的乡里职役。里长负责催征钱粮;里甲的总催,则由里长排年轮值。清 吴嘉纪《海潮叹》诗:“歛钱堕泪送总催,代往运司陈此情。总催醉饱入官舍,身作难民泣阶下。”参阅 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佥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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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拿释义:追寻捉拿。 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催征》:“恐限年逃卯,取在城所住为保,以便根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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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赋释义:主要的赋税。指地丁税。明 沉榜《宛署杂记·繇赋》:“赋分二等:曰正赋,即起运存留正供,每年候府奉部札,酌岁所急,多寡微有差。”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催征》:“田之所税为粮,人之所供为丁,统正赋之名,曰:地丁。”清 顾炎武《钱粮论下》:“薄於正赋而厚於杂赋。正赋,耳目之所先也;杂赋,其所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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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荒释义:水灾。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催征》:“至于定额之外,或又有本年开垦之新增,有闰年之加闰,有淹荒豁除、奉赦奉蠲等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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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司释义:亦称“漕运司”。管理催征税赋、出纳钱粮、办理上供以及漕运等事的官署或官员。北宋 称转运司,南宋 称漕司,元 代称漕运司。宋 陈亮《上孝宗皇帝第一书》:“财归於漕司,而兵各归於郡。”《宋史·选举志二》:“淳祐 元年,淮 南诸州郡岁有兵祸,士子不得以时赴乡试,且漕司分差试官,路梗不可径达。”元 危素《元海运志》:“﹝ 至元 ﹞二十五年,内外分置漕运司二。”清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帅漕宪仓》:“帅、宪、仓一人而已,漕则一路或有两三人,曰转运使,曰转运副使,曰转运判官,皆漕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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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分释义:⒈宋制,州县催征财赋官物达九分(九成)以上,谓之“破分”。诸司不再催办,户部亦不再问。⒉破例;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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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比释义:旧指官府限期追征租赋,对逾期不缴者加以杖责。明 范濂《云间据目抄》卷四:“乃有家无担石,丁无餘口,遂列于排年者,既殫力於催征,又奔命於赴比。”《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回:“既有 晁生 为尔等代输粮米,此后免行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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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科释义:催征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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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比释义:逃避催征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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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排释义:明 代赋役法,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每年轮流由里长一人、甲首一人,催征租税;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某一年轮值充当的里长,称“里排”。清 初仍之。明 沉榜《宛署杂记·马政》:“宛平 地亩与各衙门什伍犬牙。民贫,驾言餘地,售之贵介;里排不敢问,则为逃絶。而册载虚数,实犂然如旧。”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催徵》:“催徵花户钱粮,惟凭里长;而里甲之总催,又有轮充排年。其里排,往往地方猾棍、熟惯衙门者钻充,或在城之豪蠹包揽。”参阅《明史·食货志一》、《清史稿·食货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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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释义:明 州县统治的基层单位;后转为 明 三大徭役(里甲、均徭、杂泛)名称之一。《明史·食货志一》:“洪 武十四年,詔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 丁 粮多者十户为长,餘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起初里长、甲首负责传达公事、催征税粮;以后官府聚敛繁苛,凡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等费,都要里甲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