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役 [zá yì]
1. 旧指受雇做杂事的人。
英[men doing odd-jobs;]
杂役 引证解释
⒈ 指正役之外的繁多徭役。参见“杂泛差役”。
引《宋书·蔡兴宗传》:“又陈原诸逋负,解遣杂役,并见从。”
清 黄卬 《锡金识小录·民役》:“自一条鞭之法行,一切民间杂役,俱改折编入正供。”
⒉ 各种差使。
引宋 丁谓 《丁晋公谈录》:“一日,杂役兵士於公署壁题之曰:‘无了期,无了期,营基纔了又仓基!’”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幽怪一·魁星为学徒换心》:“吴 俗凡初入廛者,一切洒埽传餐杂役皆任之。”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四章第四节:“在奴隶主的监督下,戴着手镣、枷锁的奴隶从事着各种繁重的生产劳动或杂役。”
⒊ 指从事各种差使的人。
引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骗子》:“细揣其故,係骗子先冒杂役,放水菜时入内。”
鲁迅 《彷徨·孤独者》:“听得有人叩门;不一会,一个人走进来,但是听熟的客寓杂役的脚步。”
巴金 《<神·鬼·人>·人》:“整个宿舍里没有一点声音,似乎连杂役也睡熟了。”
杂役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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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抄释义:⒈古以十撮为一抄。亦泛指一握,一把。⒉西夏以随军杂役一人为一抄。⒊把两手往衣底或袖筒里一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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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户释义:即惰民。 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明 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清 雍正 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明 徐渭《会稽县志诸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明 沉德符《野获编·风俗·丐户》:“今 浙 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即积鏹巨万,禁不得纳貲为官吏。”清 钱谦益《石义士哀词》:“蒙古 分民为十户,所谓丐户者,吴 人至今犹贱之。”《清史稿·食货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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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释义:⒈西藏民主改革前,农奴为官府或农奴主所服的劳役,主要是耕种和运输,还有种种杂役、杂差。⒉服这些劳役的人。‖也作乌喇。⒊东北地区冬天穿的鞋,用皮革制成,里面垫乌拉草。也作靰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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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士释义:古代称军旅中从事杂役的二等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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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丁释义:旧指为乡政府做杂役、守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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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士释义:⒈《周礼》官名。执掌本乡兼掌国中的狱讼。《周礼·秋官·乡士》:“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郑玄 注:“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⒉犹乡绅。唐 元稹《月三十韵》:“司存委乡士,新拜出郊畿。”宋 周煇《清波杂志》卷中:“煇 在 上饶,於乡士 余公 座上,因论诗。”⒊古代赐给耆老的爵号名。明 顾起元《客座赘语·里士乡士》:“洪武 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詔赐耆老粟帛…… 应天 凤阳 民八十以上,天下民九十以上赐爵乡士,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役,冠带服色别议颁行,正官岁一存问。”清 大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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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户释义:古代盐户之一种。 唐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 定盐法,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免其杂役,专制官盐。因煮盐地方称亭场,故名。宋 代 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 海盐产区中,专指向政府领取本金产制正盐(额盐)归公的盐户。《新唐书·食货志四》:“亭户冒法,私鬻不絶,巡捕之卒,遍于州县。”《宋史·食货志下四》:“然自 皇祐 以来,屡下詔书輒及之,命给亭户官本,皆以实钱;其售额外盐者,给粟帛必良;亭户逋岁课久不能输者,悉蠲之。”宋 叶适《宋武翼郎邵君墓志铭》:“煎盐实尅亭户钱,以应诸费。”参见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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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饷释义:供给差粮。北魏 高允《谏起宫室疏》:“计斫材运土及诸杂役须二万人,丁夫充作,老小供餉,合四万人,半年可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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傜役释义:亦作“傜伇”。 古代官方规定的平民(主要是农民)成年男子在一定时期内或特殊情况下所承担的一定数量的无偿社会劳动。一般有力役、军役和杂役。历代以来,名目繁多,办法苛严。汉 王符《潜夫论·实边》:“此均苦乐、平傜伇、充边境、安中国之要术也。”《南史·循吏传序》:“继以昏乱,政以羣孽,赋调云起,傜役无度。”《新唐书·来济传》:“省傜役,驭下之宜也。”《资治通鉴·汉明帝永平十二年》:“是时,天下安平,人无傜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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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园小儿释义:唐 代禁苑中供使唤的杂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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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僮释义:县署之杂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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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徭释义:⒈明代三大徭役(里甲、杂泛、均徭)之一。按民户丁粮之多寡派充的各种经常性杂役。参阅《明史·食货志二》。⒉清代徭役制度。初为征力役,后改为征银助役,继复摊征于地粮,称为“均徭银”。参阅《清会典·户部六·尚书侍郎执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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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夫释义:里坊的杂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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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民释义:称惰民。绍兴 也叫“乐户”。元 灭 南宋 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 绍兴 等地,称之为“怯怜户”;明 编户籍,统称为“丐户”,或为后世“堕民”来源之一。又相传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宋 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或谓指 明 初 张士诚、方国珍 的部属。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的一种,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清 雍正 时削籍,与平民同列。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解放后才完全消失。明 徐渭《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 宋 罪俘之遗,故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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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佬释义:杂役的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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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仆释义:旧时在主人家里从事杂役的人(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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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假释义:封建时代,居父母丧者,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劳役赋税,称“孝假”。 《旧唐书·食货志上》:“天宝 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宋 王溥《唐会要·休假》:“天宝 四载六月十四日勅:‘顷以乡閭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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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粮军释义:金 初诸路所募兼充杂役的士卒。《金史·兵志》:“诸路所募射粮军,五年一籍,三十以下、十七以上强壮者,皆刺其面,所以充杂役者也。”元 张国宝《罗李郎》第四折:“哥哥是心直口快射粮军,哥哥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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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分释义:⒈北宋 拣汰禁兵,其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只领半份军俸,任军中杂役;其不能胜任者,则放充百姓。宋 司马光《乞不拣退军置淮南札子》:“臣愚伏愿朝廷且依旧法,每岁减禁军,有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復不任执役者,放充百姓。”《宋史·兵志八》:“﹝ 熙寧 四年﹞七月,手詔:‘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⒉少量。宋 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酒肆》:“大抵店肆饮酒,在人出著如何。只如食次,谓之下汤水。其钱少,止百钱五千者,谓之小分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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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保释义:受雇充任杂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