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李法 李法的意思

李法

简体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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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lǐ fǎ
注音ㄌㄧˇ ㄈㄚˇ
结构AB式
字数2字词语

拆字解意

lǐ,(1) 落叶小乔木,果实称“李子”,熟时呈黄色或紫红色,可食。【例句】:李代桃僵(原用“桃”“李”共患难来喻兄弟相爱相助,后喻互相顶替或代他人受过)。投桃报李。李下不正冠(喻要避免不必要的嫌疑)。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喻为人只要忠诚、正直一定会感动别人)。(2) 姓。(3) 通“理”。(①古代狱官,法官。②道理,规律。③惩治。④星名。)

fǎ,(1)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词】: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2) 处理事物的手段。【组词】:办法。设法。手法。写法。(3) 仿效。【组词】:效法。(4)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组词】:法式。法帖。(5) 佛家的道理。【组词】: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6)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组词】:法师。法器。法事。(7) 指“法国”。【组词】:法文。法式大菜。(8) 姓。

基本含义

指以李代表的姓氏,法指法律。表示以法律为准绳,不分亲疏贵贱,公正执法。

李法的意思

李法 [lǐ fǎ]

1. 上古关于征伐刑戮之事的书。李,通“理”。

3. 泛指法律。

李法 引证解释

⒈ 上古关于征伐刑戮之事的书。李,通“理”。

《汉书·胡建传》:“《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姦人,姦人者杀。’”
颜师古 注:“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

⒉ 泛指法律。

章炳麟 《代议然否论》:“申李法,定约束,其事固专为致用,非执权者,又莫能行也。”


李法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乎哉释义:⒈语气助词。表感叹。《论语·宪问》:“子曰:‘赐 也贤乎哉!夫我则不暇。’”《后汉书·郭泰传》:“林宗 起拜之曰:‘卿贤乎哉!’因劝令学,卒以成德。”⒉语气助词。表疑问。《孟子·梁惠王上》:“若寡人者,可以保民乎哉?”⒊语气助词。表设问或反诘。《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将可乎哉?殆必不可。”《论语·子罕》:“吾有知乎哉?无知也。”《后汉书·李法传》:“鄙夫可与事君乎哉?苟患失之,无所不至。”明 刘基《书善最堂卷后》:“夫立言以明道,而求言於人者,将以正己之所学,言可以苟乎哉?”清 梁章鉅《归田琐记·郑苏
    • 2.
      声迹释义:⒈亦作“声跡”。 声望与事迹。《后汉书·李法传》:“﹝ 李法 ﹞出为 汝南 太守,政有声迹。”北魏 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大统寺》:“苏秦 时未有佛法,功德者不必是寺,应是碑铭之类,颂其声跡也。”宋 文天祥《出真州》诗序:“予平生仕宦,声迹比比,不曾至 淮。”《元典章·台纲二·体察》:“提刑按察司除声跡不好者,仰御史臺体察,虽未任满,许行奏代。”明 李东阳《武昌府学重修记》:“张公 以《春秋》举进士,绩学翰林,歷著声跡。”《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三十年》:“边远见职有声迹者,使之内迁。”⒉犹言音讯行踪。五代
    • 3.
      明信释义:⒈犹言诚心敬意。《左传·隐公三年》:“苟有明信,涧、溪、沼、沚之毛……可荐於鬼神,可羞於王公。”南朝 陈 徐陵《为护军长史王质移文》:“国家体兹明信,有同皎日。”宋 秦观《郭子仪单骑见虏赋》:“惟有明信,乃成茂勋。”⒉犹确信。《后汉书·李法传》:“上疏以为朝焉苛碎……又讥史官记事不实,后世有识,寻功计德,必不明信。”⒊贤明而诚笃。唐 柳宗元《送元暠师序》:“中山 刘禹锡,明信人也。”⒋信物。清 沉起凤《谐铎·鬼婿》:“妾有玉珮一枚,持献萱堂,以作明信。”
    • 4.
      苛碎释义:苛刻烦琐。《后汉书·李法传》:“岁餘,上疏以为朝政苛碎,违 永平、建初 故事。”《隋书·苏威传》:“所修格令章程,并行于当世,然颇伤苛碎,论者以为非简允之法。”《续资治通鉴·宋高宗建炎元年》:“然 慤 在中书,至于自作酒肆,议者以为苛碎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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