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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殿释义:⒈一座殿堂。《史记·孝武本纪》:“明堂图中有一殿,四面无壁,以茅盖,通水。”⒉古代考核制度,官吏因罪过而受一定的处罚称为一负,积若干负称为一殿。《北史·郭祚传》:“祚 奏言:‘考察令:公清独著,德绩超伦而无负殿者为上上,一殿为上中,二殿为上下,累计八殿,品降至九。’”《通典·刑二》:“﹝ 北齐 ﹞ 武成帝 河清 三年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隋书·刑法志》:“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按,汉 代只分“殿”、“最”,或但言“负”,此为后起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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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牀释义:⒈指一件卧具或坐具。《礼记·丧大记》:“设牀襢第,有枕含一牀,袭一牀,迁尸于堂又一牀,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宋 陆游《北窗》诗:“玉麈消长日,风漪可一牀。”明 锺恮《初秋在圣修中孚斋中》诗:“新秋十日易为凉,风遍閒楼只一牀。”⒉古代税制。北齐 时,夫妇二人合称一床,每岁课垦租二石,义租五斗,调绢一匹,绵八两。未娶妻的男丁,课半床。隋 制亦以丁男夫妇为一床。参阅《通典·食货五》。⒊比喻地方狭小。亦指狭小之地。南朝 梁武帝《责贺琛勅》:“至於居处,不过一牀之地;雕饰之物,不入於宫,此亦人所共知。”唐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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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释义:⒈一副铠甲。出土 秦 简中常言“赀一甲”,即罚缴一副铠甲,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⒉借指一兵一卒。《战国策·秦策三》:“为 秦 战胜攻取者七十餘城,南亡 鄢郢、汉中,禽 马服 之军,不亡一甲。”《新五代史·唐臣传·周德威》:“其一甲直数十千,擒之适足为吾资,无徒望而爱之,当勉以往取之。”《元史·余阙传》:“羣盗四面蚁集,外无一甲之援。”⒊科举制度殿试的第一等。唐 时进士不分甲。宋 太平兴国 八年始分甲,当时一甲有数人。至 元 明 一甲仅限三人,即所谓状元、榜眼、探花。参阅《续通典·选举三》、《宋史·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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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赋释义:按人丁征收的赋税。始于 汉高祖 四年,称算赋。凡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每人每年出赋钱一百二十,为一算,亦称丁算。此制历代相沿,唯赋额名称不一。至 清 初,立编审法,定为五年一举,丁增而赋亦随之。康熙 五十年后,定制滋生人丁,永不如赋。雍正 时遂将丁赋摊入地税,称地丁。参阅《通典·赋税上》、《文献通考·户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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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吴释义:⒈地名。 晋 指 吴兴、吴郡、会稽。北魏 郦道元《水经注·渐水》:“永建 中,阳羡 周嘉 上书,以县(会稽)远,赴会至难,求得分置,遂以 浙江 西为 吴,以东为 会稽。汉高帝 十二年,一 吴 也,后分为三,世号‘三吴’。吴兴、吴郡,会稽 其一焉。”唐 张彦远《历代名画记·论画体工用榻写》:“江 南地润无尘,人多精艺,三吴 之跡,八絶之名,逸少 右军,长康 散骑,书画之能,其来尚矣。”⒉地名。唐 指 吴兴、吴郡、丹阳。《通典·州郡十二》:“苏州,春秋 吴国 之都也……与 吴兴、丹阳 为 三吴。齐 因之。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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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师释义:⒈北魏 以后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 见《通典·职官一》。唐 窦常《奉贺太保岐公》诗:“五色詔中宣九德,百僚班外置三师。”《金史·百官志一》:“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各一员,皆正一品,师范一人,仪刑四海。”⒉星名。《宋史·天文志二》:“三公三星,在北斗杓南,及魁第一星西,一云在斗柄东,为太尉、司徒、司空之象。在魁西者名三师。”⒊三国的军队。《左传·隐公十年》:“癸,亥,克之,取三师焉。”杜预 注:“三国之军在 戴,故 郑伯 合围之。”⒋佛教语。指授具足戒的三名和尚,即戒和尚、羯磨师和教授师。唐 道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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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三唱释义:唐 制,六品以下官吏赴选,始集试观书判,次面试观察言貌,然后拟官注籍。既注唱名,三唱后冬集,以其名报仆射,再由门下省上报皇帝,然后依旨授官。此项程序,谓之“三注三唱”。见《通典·选举志三》。《新唐书·选举志下》:“又故事,必三銓、三注、三唱而后拟官。”《资治通鉴·唐玄宗天宝十一年》:“故事,兵、吏部尚书知政事者,选事悉委侍郎以下,三注三唱,仍过门下省审,自春及夏,其事乃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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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释义:⒈术数家用语。三甲为寿相之征。《三国志·魏志·管辂传》:“背无三甲,腹无三壬,此皆不寿之验。”宋 王安石《追伤河中使君修撰陆公》诗之三:“主张寿禄无三甲,收拾文章有六丁。”参见“三壬”。⒉自 宋 太平兴国 八年始,进士殿试后分一甲、二甲、三甲三等,合称三甲。见《宋史·选举志一》。也指殿试的第三等。《续通典·选举三》:“明 代取士规制与 元 略同……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为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俱赐进士及第;二甲、三甲若干人,赐进士、同进士出身。”清 王士禛《池北偶谈·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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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佐释义:部下属官的通称。 《晋书·王舒传》:“明帝 之为东中郎将,妙选上佐,以 舒 为司马。”《通典·职官十五》“大唐 州府佐吏与 隋 制同,有别驾,长史、司马一人”原注:“大都督府司马,有左右二员,凡别驾、长史、司马通谓之上佐。”《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开宝八年》:“宰相拟上州司马,帝曰:‘上佐乃士人所处,资望甚优,亦不可轻授,此辈但当於乐部迁转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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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县释义:⒈指一郡之中非郡守行政机构所在的属县。《汉书·项籍传》:“﹝ 项梁 ﹞使人收下县,得精兵八千人。”颜师古 注:“四面诸县也。非郡所都,故谓之下也。”《汉书·文翁传》:“又修起学官於 成都 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⒉古代根据县的人口、物产、地理形势的条件,将县划分等级,下县是条件较差的县。《通典·职官十五》:“北齐 制县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县至下下县凡九等。”《通典·职官十五》:“大 唐 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之差。”原注:“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餘则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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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第释义:⒈中等的等第。《通典·选举一》:“桓帝 建和 初,詔诸学生,年十六以上,比郡国明经试,次第上名,高第十五人,上第十六人为中郎,中第十七人为太子舍人,下第十七人为王家郎。”《北齐书·儒林传·马敬德》:“敬德 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新唐书·百官志三》:“博士教之,功多者为上第,功少者为中第,不勤者为下第。”⒉中等门第。《魏书·高允传》:“学生取郡中清望,人行修谨,堪循名教者,先尽高门,次及中第。”⒊中选。《晋书·夏侯湛传》:“泰始 中,举贤良,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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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鸡释义:即乌骨鸡。《太平御览》卷八八四引《志怪》:“尔时此二州皆行心腹病,略无不死者,弘 在 荆州 教人杀乌鸡薄之,十得八九。今中恶用乌鸡,自 弘 之由也。”《通典·礼二九》引 晋 于氏《上表言养兄子率为后》:“鄙谚有之曰:‘黄鸡生卵,乌鸡伏之,但知其为乌鸡之子,不知为黄鸡之儿。’”唐 杜甫《催宗文树鸡栅》诗:“愈风传乌鸡,秋卵方漫喫。”仇兆鳌 注:“《本草》:乌雌鸡,治风湿麻痺。”宋 陆游《迁鸡栅歌》:“乌鸡买来逾岁年,庭中赤幘何昂然。”参阅 明 李时珍《本草纲目·禽二·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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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释义:《通典》等九部政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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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僮释义:⒈在官府协助抄写或办杂务的少年。《通典·职官四》:“晋 宋 兰臺寺正书令史,虽行文书,皆有品秩,朱衣执板,给书僮。”⒉亦作“书童”。旧时在有钱人家侍候主人子弟读书兼做杂事的未成年的仆人。《儒林外史》第五三回:“陈四老爷 认得他是 徐九公子 家的书僮,接过书子,拆开来看。”老舍《茶馆》人物表:“小牛儿--男。十多岁。庞太监 的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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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事官释义:唐 代官名,在政府部门中干办具体事务。宋 吴曾《能改斋漫录·事始二》:“省寺所用使令者,名亲事官,自 唐 已有之。按,唐 王守澄 奏:‘宰相 宋申锡、亲事官 王师文 等,同谋反逆。’”宋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亲事官闻之,白伯父曰:‘夫人请吏部。’”亦省称“亲事”。《通典·职官十七》:“又有亲事帐内。”原注:“六品七品子为亲事,八品九品子为帐内,限年十八以上举诸州,共率万人为之。”唐 韩翃《赠兖州孟都督》诗:“少年亲事冠军侯,中岁仍迁北 兖州。”《资治通鉴·唐文宗太和五年》:“上命 守澄 捕 豆卢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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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身释义:帝、王或高官的随身卫士。《北齐书·平阳王淹传》:“皇建 初,为太傅,与 彭城、河间王 并给仗身、羽林百人。”《南史·齐衡阳公谌传》:“及废帝日,领兵先入后宫,斋内仗身,素隶服 諶,莫有动者。”《南史·齐衡阳公谌传》:“二年六月,上幸 华林园,宴 諶 及尚书令 晏 等数人尽。坐罢,留 諶 晚出,至 华林閤,仗身执还入省。”参阅《通典》卷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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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宾释义:明 代对宗室亲王、郡王之婿的称谓。 明 陆延枝《说听》卷上:“身是 秦 府仪宾也,奉殿下命办此。”《续通典·礼十四》:“明年又更定公主、郡主封号、婚仪乃駙马、仪宾品秩。”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王成》:“王 祖为 衡 府仪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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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曹释义:⒈官名。 掌礼乐制度。始置于 三国 魏 , 晋 沿之。 南朝 时为祠部属官。 北魏 为仪曹尚书, 北齐 仪曹属殿中尚书。 隋 置礼部,兼代前代祠部、仪曹之职。 炀帝 时改礼部员外郎为仪曹郎, 唐 初又改仪曹郎为礼部员外郎。参阅《宋书·百官志上》、《通典·职官五》。⒉唐 以后礼部郎官的别称。 唐 韩愈 《除崔群户部侍郎制》:“比参密命,弘益既多,乃贰仪曹,升擢惟允。” 宋 陆游 《跋<出疆行程>》:“予在仪曹,与之同廊。” 明 李东阳 《和侍郎尹公留别韵》之三:“ 瀛洲 无地不登仙,吏省仪曹次第迁。”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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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米释义:旧时京官的俸禄,以米支给者谓之俸米。《元史·食货志四》:“至大 二年,詔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 至元 钞,而罢其俸米。”《明史·张辅传》:“寻命 辅 所受太师俸於 北京 仓支给。时百官俸米皆给於 南京,此盖特恩云。”《清通典·职官十八》:“凡在京文武各官降级革职留任者,其应得俸米仍照原品支领,以示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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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绯释义:唐 宋 时规定官员的服色,四、五品服緋,未至五品者特许服绯,称为“借緋”。绯,大红色。《通典·礼二十三》:“开元 八年二月,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及鱼袋。”亦称“借牙緋”。牙,即象笏。宋 制五品以上用象笏,借绯时并借象笏,故云。宋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一:“王嘉叟 自 洪 倅召为光禄丞,李德远 亦召为太常丞。一日相遇於 景灵 幕次,李 谓 王 曰:‘见公告词云:其鐫月廩,仍褫身章。’谓通判借牙緋,入朝则服緑,又俸薄也。”参见“借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