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 [shì quán]
1. 处理事情的职权。
例事权日落。
英[position;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事权 引证解释
⒈ 指军事指挥上的种种妥善处置。
引《淮南子·兵略训》:“陈卒正,前行选,进退俱,什伍搏,前后不相捻,左右不相干,受刃者少,伤敌者众,此谓事权。”
⒉ 职权;权力。
引宋 梅尧臣 《送邵郎中知潭州》诗:“且諭 汉 家绥抚厚,莫言 湘 守事权轻。”
《明史·外国传三·日本》:“请如往例,特遣巡视重臣,尽统海滨诸郡,庶事权归一,威令易行。”
康有为 《大同书》丙部:“近百年则平民之权日兴,如隶之制尽释,虽有贵族、大僧,而事权日落,与君权而并替。”
国语词典
事权 [shì quán]
⒈ 做事的职权。
引宋·梅尧臣〈送邵郎中知潭州〉诗:「且谕汉家绥抚厚,莫言湘守事权轻。」
《明史·卷三二二·外国传三·日本传》:「特遣巡视重臣,尽统海滨诸郡,庶事权归一,威令易行。」
⒉ 军事上的权宜处理。
引《淮南子·兵略》:「陈卒正,前行选,进退俱,什伍搏,前后不相撚,左右不相干,受刃者少,伤敌者众,此谓事权。」
事权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一国三公释义:一个国家有三个主持政事的人。《左传·僖公五年》:“一国三公,吾谁适从。” 后泛指令出多门,事权不统一。公:君主。
- 2.
人身权释义:与公民人身不能分离而又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 3.
企业经营权释义: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中,企业的净资产属于出资者所有,企业则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 4.
分税制释义: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范围,划分分属于他们的税种税源,并据此确定他们的税权、税制和税务机关,协调他们 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
- 5.
刹帝利释义:梵语的音译。亦省称“刹利”。古 印度 第二族姓,掌握政治和军事权力。为世俗统治者。
- 6.
原告释义: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被告”相对。
- 7.
国民待遇释义:一国对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给予和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的待遇。包括财产所有权、转让权、财产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诉讼权等。一般不包括政治权利。
- 8.
堂吏释义:唐 宋 时中书省的办事吏员。 原自中央各机构抽补。宋太祖 以其擅中书事权,多生弊端,改令吏部于士人中选授。宋太宗 太平兴国 九年,始以京朝官充任。《宋史·王旦传》:“旦 被责,第拜谢,堂吏皆见罚。”
- 9.
形成之诉释义: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 10.
愚屯释义:愚蠢鄙吝。鲁迅《坟·文化偏至论》:“将事权言议,悉归奔走干进之徒,或至愚屯之富人,否亦善垄断之市侩……斯不惮竭蹶以求之耳。”
- 11.
拜尘释义:晋 代 潘岳 与 石崇 谄事 贾谧,每候其出,辄相与望车尘而拜。 事见《晋书·潘岳传》、《石崇传》。后遂以“拜尘”指谄事权贵。
- 12.
排除妨碍释义: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 13.
摧眉折腰释义:低眉弯腰。形容卑躬屈膝的媚态。唐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诗:“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 14.
散位释义:闲散的官位。《左传·文公十二年》“秦 获 穿 也,获一卿也”晋 杜预 注:“僖 三十三年,晋侯 以一命命 郤缺 为卿,不在军帅之数,然则 晋 自有散位从卿者。”《宋书·周朗传》:“使官称事立,人称官置,无空树散位,繁进冗人。”《旧唐书·穆宁传》:“寧 强毅不能事权贵,执政者以为不附己,且惮其难制,故处之散位。”
- 15.
新闻侵权释义: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
- 16.
民事活动释义: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 17.
民事纠纷释义: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 18.
民事主体释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19.
民事释义:属性词。有关民法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
- 20.
法人释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上与公民同为民事主体。有国家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与“自然人”同为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