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授田 授田的意思
shòutián

授田

简体授田
繁体
拼音shòu tián
注音ㄕㄡˋ ㄊㄧㄢˊ
结构AB式
字数2字词语

拆字解意

shòu,(1) 给,与。【组词】:授予。授权。授命。授奖。授旗。授衔。授意。(2) 教,传给。【组词】:授业。

tián,(1)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组词】:田野。耕田。(2) 和农业有关的。【组词】:田家。田园。(3) 古同“畋”,打猎。(4) 古同“佃”,耕作。(5) 姓。

基本含义

指以土地作为奖励或报酬,将土地授予他人。

授田的意思

授田 [shòu tián]

1. 古时按户分田的制度。如夏的贡法,殷的助法,周的彻法。田为公有,受田者向国家纳税。年老及身故,还田。唐代亦实行授田法,其制有异前代。

授田 引证解释

⒈ 古时按户分田的制度。如 夏 的贡法, 殷 的助法, 周 的彻法。田为公有,受田者向国家纳税。年老及身故,还田。 唐 代亦实行授田法,其制有异前代。

《旧唐书·食货志上》:“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则更以给人。”
《新唐书·食货志一》:“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清 朱大韶 《实事求是斋经义·无职事者与无职者辨》:“《冢宰》谓之閒民者,閒非游手之谓,盖民之未授田者。”


国语词典

授田 [shòu tián]

⒈ 古代田地为官府公有,人民成年时就分授给他们,死亡后再将田地归还给公家。如夏代的贡法、商朝的助法、周朝的彻法、唐代的授田法,均属此类制度。而国父耕者有其田的计划,部分办法仿于此。


授田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乡田同井释义:这实是战国时期国家授田、制土分民的通则。 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为:国家公民在乡居同市井,而在野(田)则同井田比邻而耕,在乡之居民行政编组与在野之受田耕垦秩序是一致的。此等民生产耕作、生活朝夕与共,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的统一管理下,达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理想社会效果。
    • 2.
      口分田释义:唐 代按人口授田。每口人所受者,皆包含永业田二十亩,其余为口分田。如男丁受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新唐书·食货志一》:“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唐律疏议·户婚·卖口分田》:“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参见“口分”。
    • 3.
      口分释义:⒈按人口分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汉 何休 注:“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⒉每口人应分得之田。《新唐书·食货志一》:“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篤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餘为口分。”参见“口分田”。⒊自己分内应得的食品。宋 范成大《腊月村田乐府》诗序:“二十五日煮赤豆作糜,暮夜闔家同饗,云能辟瘟气,虽远出未归者亦留贮口分。”宋 杨万里《花》诗:“蜂蝶
    • 4.
      均田制释义:北魏孝文帝实行的土地制度。其内容为:(1)按人授田。(2)露田(种植谷物的田地)到本人年老,归还官家。桑田作为世业,不须还官。家内原有桑田一律不动。(3)奴婢、耕牛授田。隋和唐初仍行此制,唐中叶废。
    • 5.
      宽乡释义:人少田多的地区。《隋书·食货志》:“天保 八年,议徙 冀、定、瀛 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 幽州 范阳 宽乡以处之。”《新唐书·食货志一》:“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宋 苏辙《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使宽乡虽闲得六年以上而法不禁。”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民只受三十亩或更少的田,一开始就有逃往宽乡的趋势。”
    • 6.
      小男释义:⒈泛指未成年的男孩。汉 王充《论衡·验符》:“皖 民小男曰 陈爵、陈挺,年皆十岁以上,相与钓於湖涯。”王安友《协作》:“眼下在这里干活的全是一些老头、小男半劳动力和妇女。”⒉年幼的儿子。唐 李商隐《咏怀寄秘阁旧僚二十六韵》:“小男方嗜栗,幼女漫忧葵。”⒊唐 户籍制称四岁至十五或十七岁的男子为小男。王国维《观堂集林·唐写本燉煌县户籍跋》:“《六典》,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唐志》,天寳 三载,更名十八以上为中……必书此者,以与授田之事相关故也。此下或书寡,或书小男,或
    • 7.
      授田释义:古时按户分田的制度。如 夏 的贡法,殷 的助法,周 的彻法。田为公有,受田者向国家纳税。年老及身故,还田。唐 代亦实行授田法,其制有异前代。《旧唐书·食货志上》:“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则更以给人。”《新唐书·食货志一》:“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清 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无职事者与无职者辨》:“《冢宰》谓之閒民者,閒非游手之谓,盖民之未授田者。”
    • 8.
      狭乡释义:隋 唐 实行均田制时称公地多、人口少的地方为宽乡,人口多、公地少的地方为狭乡。后世习惯上称地广人稀的地方为宽乡,地狭人稠的地方为狭乡。《隋书·食货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纔至二十亩。”《新唐书·食货志一》:“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参阅《通典·食货二》、《文献通考·田赋二》。
    • 9.
      租庸调释义:唐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唐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北魏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安史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 10.
      职分田释义: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北魏 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隋 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明 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称“职田”。唐 白居易《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
    • 11.
      行田释义:⒈赋田,授田。⒉谓经行于田间。⒊巡视农田。
    • 12.
      输粟释义:⒈运送谷物。《左传·僖公十三年》:“秦 於是乎输粟于 晋,自 雍 及 絳 相继。”⒉古代农户向官府捐纳粮食。《新唐书·食货志一》:“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⒊明 清 时,富家子弟为得功名、官职而捐纳财货于官府,称输粟。明 沉德符《野获编·科场二·纳粟民生高第》:“景泰 以后,胄监始有纳马之例,既改为输粟,初不过青衿援例耳。”明 王世贞《觚不觚录》:“输粟富家儿,不识一丁,口尚乳臭。”明 章懋《陕西副使静虚潘公墓志铭》:“生子三人,长即 希奭,材而克家,以输粟拜散官。”
    • 13.
      闲民释义:⒈亦作“闲民”。周 代指未被授田,与人为役,无常职者。《周礼·天官·大宰》:“九曰閒民,无常职,转移执事。”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閒民,谓无事业者,转移为人执事者,今佣赁也。”孙诒让 正义:“此民无常职事,转移无定,与人为役,故谓之閒民。”宋 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七:“﹝ 林勋 ﹞尝进《本政书》,欲渐復 三代 井田之法……其无田而为閒民,与非工商在官而为游惰末作者,皆为驱之使为隶农。”范文澜《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不得受田的馀夫称为闲民,或助宗子和其他有田人耕田,或从事工商业。”⒉泛指无业的人
    • 14.
      高赀户释义:富有的人家。《宋史·太宗纪一》:“优赏归顺将校,尽括僧道隶 西京 寺观,官吏及高貲户授田 河南。”《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三年》:“唐 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貲户使输课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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