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讼 [zì sòng]
1. 自己责备自己。
英[ blame oneself; ]
2. 为自己讼诉。
英[ appeal for oneself; complain for oneself; ]
自讼 引证解释
⒈ 犹自责。
引《论语·公冶长》:“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
唐 司空图 《答孙邰书》:“今愚独以为不诚自讼,亦诚在其中矣。”
清 侯方域 《壮悔堂记》:“夫知道而能自讼,君子许之。”
⒉ 替自己申诉。
引《汉书·萧望之传》:“显 恭 恐 望之 自讼,下於它吏,即挟 朋 及待詔 华龙。”
汉 刘向 《列女传·梁夫人嫕》:“后 和帝 立, 竇后 崩,诸 竇 以罪恶诛放, 嫕 从民间上书自讼。”
《后汉书·崔駰传》:“瑗 上书自讼,得理,出。”
国语词典
自讼 [zì sòng]
⒈ 自责。
引《论语·公冶长》:「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
⒉ 替自己申诉、争辩。
引《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久之,朔上书陈农战彊国之计,因自讼独不得大官,欲求试用。」
自讼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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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司释义:⒈分掌;分管。南朝 齐 王融《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然后沿才受职,揆务分司。是以五正置於 朱宣,下民不忒。”⒉唐 宋 之制,中央官员在陪都(洛阳)任职者,称为分司。唐 白居易《达哉乐天行》:“达哉达哉 白乐天,分司 东都 十三年。”宋 陆游《简邻里》诗:“独坐空斋如自讼,小鎸残俸类分司。”⒊明 清 于盐运司下设分司,为管理盐务的官员。明 宋应星《天工开物·作碱》:“凡地碱煎盐,除 并州 末盐外,长芦 分司地土人,亦有刮削煎成者。”《儒林外史》第三五回:“随即是盐院来拜,盐道来拜,分司来拜,扬州 府来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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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候释义:刺探侦察。《汉书·陈咸传》:“时 槐里 令 朱云 残酷杀不辜,有司举奏,未下。咸 素善 云,云 从刺候,教令上书自讼。”颜师古 注引 晋灼 曰:“云 从 咸 刺探伺候事之轻重,咸 因教令上书。”《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五年》:“馆伴者谓 拯 曰:‘雄州 新开便门,乃欲诱纳北人以刺候疆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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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释义:犹言所在地。《史记·平準书》:“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便属在所县。”《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建武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詔 益 凉 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杨树达《积微居读书记·后汉书·光武纪下》“詔 益 梁 二州奴婢”:“在‘在所’今言‘所在地’,‘在所官’谓所在地之官署。”《宋书·孝武帝纪》:“凡诸守莅亲民之官,可详申旧条,勤尽地利。力田善蓄者,在所具以名闻。”《新唐书·藩镇传·李正己》:“政令严酷,在所不敢偶语,威震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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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音释义:选择善音。一说谓选择荫庇之处。《左传·文公十七年》:“鹿死不择音。”杨伯峻 注:“音,古有二解。孔(孔颖达)疏引 服虔 云:‘鹿得美草,呦呦相呼;至於困迫将死,不暇復择善音,急之至也。’此读音如字。杜(杜预)注:‘音,所茠荫之处。古字声同,皆相假借。’此读音为荫。《庄子·人间世篇》云:‘兽死不择音,气息茀然。’则 先秦 人实解音为声音。《后汉书·皇甫规传》载其上疏自讼云:‘臣虽污秽,廉洁无闻。今见覆没,耻痛实深。《传》称“鹿死不择音”,谨冒昧略上。’亦以音为声音,则 服 説合本义。”晋 左思《吴都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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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直释义:亦作“还值”。偿还价值。《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詔 益 凉 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宋书·颜延之传》:“坐启买人田,不肯还直。”《古今小说·张道陵七试赵昇》:“又一日,真人分付 赵昇 往市上买绢十匹。赵昇 还值已毕,取绢而归。”清 石钧《刈麦行》:“向人称贷过残年,许到春收倍还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