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 [jūn tián]
1. 汉代按等级分赐田地的制度。
3.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均田 引证解释
⒈ 汉 代按等级分赐田地的制度。
引《汉书·王嘉传》:“詔书罢菀,而以赐 贤 二千餘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
颜师古 注引 孟康 曰:“自公卿以下至於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於品制中令均等。今赐 贤 二千餘顷,则坏其等制也。”
⒉ 北魏 至 唐 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引《文献通考·田赋一》:“魏孝文 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
《文献通考·田赋二》:“孝文 太和 元年……均田之制,始於此矣。九年,下詔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刘泽华 等《中国古代史》第十章第五节:“北魏 政权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稳定社会秩序,便着手解决土地问题,于公元485年( 孝文帝 太和 九年)颁布了均田令。”
⒊ 耘田。
引《大戴礼记·夏小正》:“农率均田。率者,循也,均田者,始除田也。言农夫急除田也。”
孔广森 补注:“均读为耘,故传言除田也。”
均田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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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释义:⒈汉 代按等级分赐田地的制度。 《汉书·王嘉传》:“詔书罢菀,而以赐 贤 二千餘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颜师古 注引 孟康 曰:“自公卿以下至於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於品制中令均等。今赐 贤 二千餘顷,则坏其等制也。”⒉北魏 至 唐 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文献通考·田赋一》:“魏孝文 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文献通考·田赋二》:“孝文 太和 元年……均田之制,始於此矣。九年,下詔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刘泽华 等《中国古代史》第十章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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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释义:太平天国1853年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提出“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要求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办法:把土地按好坏分成九等,不论男女,满十六岁的都可以分到一份,不满十六岁的减半。每家分到的土地好坏平均搭配。这些规定集中反映了农民迫切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愿望,发展了历代农民战争提出的均贫富和均田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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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庄释义:我国封建社会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备土地,设庄收租,谓之寄庄。 明 至 清 代前期,地主为逃避差徭,多在他处买田立庄;或假借外地官僚名义在本地设立田庄。陈子壮 辑《昭代经济言》卷三载 明 唐龙《均田役疏》:“江西 有等巨室,平时置买田产,遇造册时……有暗袭京官方面进士、举人脚色捏作寄庄者。在册不过纸上之捏,在户尤皆空中之影。”《清文献通考·田赋三》引 雍正 七年谕:“直省 有寄庄寄粮之弊,悉令改正。先是 直隶 地方,有寄庄寄粮之名,往往地寄此处,粮寄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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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实释义:唐 代民户户口和占有土地的实况记录。唐 制每三年编造户籍一次。地方平时每年把人口及其所占田亩据实造册,再据此编成计帐,送州申报尚书省,作为全国户籍的底本。长庆 四年,元稹 在 同州 采取整顿赋税措施,令百姓自报,称“自通手实状”。宋 吕惠卿 行手实法,时亦称“手实”。宋 苏轼《吕惠卿责授节度副使》:“手实之祸,下及鷄豚。”宋 苏辙《民赋叙》:“熙寧 中 吕惠卿 復建手实,抉私隐,崇告訐,以实贫富之等。”参阅《新唐书·食货志一》、唐 元稹《同州奏均田状》、《宋史·食货志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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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成起义释义:明末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 起义军提出“均田免粮”的政治主张,队伍发展到百万人。公元1644年起义军在西安建立“大顺”农民政权,不久攻克北京,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后明将吴三桂勾结满洲贵族共同镇压起义军,起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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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乡释义:隋 唐 实行均田制时称公地多、人口少的地方为宽乡,人口多、公地少的地方为狭乡。后世习惯上称地广人稀的地方为宽乡,地狭人稠的地方为狭乡。《隋书·食货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纔至二十亩。”《新唐书·食货志一》:“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参阅《通典·食货二》、《文献通考·田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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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释义:唐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唐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北魏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安史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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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分田释义: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北魏 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隋 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明 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称“职田”。唐 白居易《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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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之治释义:史家对唐太宗政绩的美称。贞观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年号(627—649)。太宗君臣以隋亡为鉴,孜孜求治,注意纳谏,继续实行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科举制和三省六部制。修订律令,改善吏治,减轻赋役,使经济复苏,人口增加,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改善,民族关系缓和,中外友好往来增多,史称“贞观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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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産释义:贫民的田产。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编审·总论》:“若贸不出图,则贫产遽难求脱,势家益復刁难,此均田之所以未易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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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受释义:⒈北魏 至 隋 行均田制时,男女到达一定年龄计口授与若干亩露田,年老免赋或身亡交还。“还受”指接受和归还露田。《魏书·食货志》:“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隋书·食货志》:“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参见“露田”。⒉谓受到还报。明 无名氏《驻马听·怨别》曲:“多应是前生欠下,今生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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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尺释义:⒈铁制的尺。用作计量工具。《隋书·赵煚传》:“冀州 俗薄,市井多姦诈,煚 为铜斗铁尺,置之於市,百姓便之。上闻而嘉焉,颁告天下,以为常法。”《宋史·律历志四》:“后周 太祖 敕 苏绰 造铁尺,与 宋 尺同,以调中律,以均田度地。”⒉古代铁制的尺形兵器。《元典章新集·刑部·骗夺》:“悬带弓箭,执把鎗刀铁尺。”清 江藩《汉学师承记·武亿》:“手持铁尺,指挥如意,莫敢谁何。”许杰《惨雾》上:“只有 加启 带来一根铁尺,保东 和 多智 等顺手拾起一根短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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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舍释义:铺屋。 明 唐顺之《裕州均田碑记》:“陂池、林麓、廨宇、铺舍、廛市之税,例蠲除。”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铺舍、桥梁、津渡几处。”参见“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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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田释义:⒈北魏实行均田制时分配给农民种麻的土地。⒉泛指种麻的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