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 [fá jīn]
1. 罚款。
英[fine; forfeit;]
罚金 引证解释
⒈ 古制纳金赎罪,是为罚金。后亦泛指罚款。
引《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廷尉奏当,一人犯蹕,当罚金。”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乙令,‘蹕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
《国语·齐语》“小罪讁以金分” 三国 吴 韦昭 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赎。有分两之差,今之罚金是也。”
《隋书·刑法志》:“将吏已上及女人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宋 苏轼 《策别一》:“至於罚金,盖无几矣。”
国语词典
罚金 [fá jīn]
⒈ 一种刑罚上的财产刑。以判决犯罪人完纳一定金钱为内容。为五种主刑中之最轻者,罚金之数额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最高额则依刑法分则或特别法各法条之规定。
罚金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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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种释义:刑罚种类的简称。 中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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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释义:为牟取本单 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叫单 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 3.
失入释义:谓轻罪重判或不当判刑而判刑。《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减三等。”《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大理卿 萧儼 恶 延巳 为人,数上疏攻之,会 儼 坐失入人死罪,钟謨、李德明 辈必欲杀之。”胡三省 注:“误入人死罪,谓之失入。”《宋史·查陶传》:“陶 执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后坐罚金百餘斤,皆以失入,无误出者。”
- 4.
犯罪主体释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以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有一些罪的犯罪主体还要具备一定的身份,如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时,不仅要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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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赎释义:谓罚金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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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释义:⒈处罚犯罪分子向 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 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⒉被判罚 款时缴纳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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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锾释义:罚金。古代赎罪,用锾计算,故名。《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鍰。”孔 传:“六两曰鍰。”唐 柳宗元《酬韶州裴曹长使君》诗:“圣理高悬象,爰书降罚鍰。”清 顾炎武《钱法论》:“隆虑公主 以钱千万为子赎死,是罚鍰之入以钱。”《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五回:“你就认个庸医杀人,也不过是个‘杖罪’,好像还有‘罚鍰赎罪’的例,化几两银子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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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释义:应承缴纳;同意缴纳:认缴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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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酺释义:秦 汉 之法,三人以上不得聚饮,朝廷有庆典之事,特许臣民聚会欢饮,此谓“赐酺”。 后世王朝遂为一种宴饮庆祝活动。《新唐书·高宗纪》:“永淳 元年二月癸未,以孙 重照 生满月,大赦,改元,赐酺三日。”《宋史·礼志十六》:“赐酺,自 秦 始,秦 法,三人以上会饮则罚金,故因事赐酺,吏民会饮,过则禁之。唐 尝一再举行。”《清史稿·圣祖纪二》:“乙丑,上閲射,赐酺。”参阅《汉书·文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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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释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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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选释义:古制犯人用以赎罪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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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释义:附加于主刑适用 的刑罚方法。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既可以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