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 [běn xiàn]
1. 原籍所在的县份。
2. 称自己所在之县。
3. 当地的知县。
5. 旧时知县的自称。
本县 引证解释
⒈ 原籍所在的县份。 《后汉书·岑彭传》:“岑彭 字 君然,南阳 棘阳 人也。
引王莽 时,守本县长。”
⒉ 称自己所在之县。
引《元典章·刑部三·不义》:“犯人 韩端哥 状招,年二十七岁,无病孕,是本县附籍军民。”
⒊ 当地的知县。
引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保甲·训练伍壮》:“放炮一声,禀请本县祭旗纛神。”
⒋ 旧时知县的自称。
引《歧路灯》第四七回:“祖上曾做过官,你父也举过孝廉,若打了板子,是本县连你的祖、父都打了。本县何忍?”
本县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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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告释义:准假。 《汉书·元帝纪》:“秋, 潁川 水出,流杀人民。吏、从官县被害者与告。士卒遣归。” 颜师古 注:“ 臣瓚 曰:‘告,休假也。’言凡为吏为从官,其本县有被害者,皆与休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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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释义:一保之长。宋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二:“绍圣 初,復 熙寧 法,建炎 元年,减三分之一,仍召募下诸色公人,皆用此雇,与差保正不同。”《水浒传》第十四回:“原来那 东溪村 保正姓 晁,名 盖,祖是本县本乡富户。”《初刻拍案惊奇》卷六:“慌忙叫了地方坊长保正人等,多来相视看验,好报官府。”楚剧《葛麻》第二场:“你家瞧不起我,我还当过新旧两年保正的。”参见“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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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据释义:⒈官府的凭据。 宋 苏轼《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之一:“欲乞立定年限,每句当及三年,如无透漏及私罪情重者,委本县令佐及捕盗官,保明申安抚司给与公据。”《元代白话碑集录·一二三八年凤翔长春观公据碑》:“凤翔 总管府公据。据全真道人 张志洞 等连状告称‘前去 磻溪谷 復建掌教 丘真人 古跡 长春观 院宇,田地在手,别无凭验,恐有磨障,乞给公据事’,奉总管钧旨,照得:本人所告是实。”明 沉德符《野获编·吏部一·四衙门迁客》:“近日吏部、翰林、科、道外謫者,皆不赴任,仅身至境上,移文索公据,归而待迁。”⒉宋 代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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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隔释义:阻隔。唐 韩愈《应科目时与人书》:“其不及水,盖寻常尺寸之间耳,无高山大陵旷途絶险为之关隔也。”明 鹿善继《与范鉴田书》:“汤火之民,欢呼踊跃,忍死须臾,以见德化,而忽生关隔,停阁踰年,本县再三申催,竟不能径达於院。”清 刘大櫆《与某翰林书》:“独先生於 櫆,非有攀援之交、共事之情、久故之知,去其人三千餘里,河山关隔之外,一旦见其文,击节赏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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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票释义:旧时官方颁发的券证。《清会典事例·户部·给印票执照》:“雍正 十三年定:凡八旗在京官员兵丁閒散另住户下人等,均令该佐领给与印票,开明各年貌家口,以备街道步军尉查验。”《清史稿·食货志一》:“乾隆 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单身赁垦者,令於原籍州县领给印票,并有亲族保领,方准租种安插。”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完粮奖励》:“有能急公将本年钱粮完半者,本县给与印票,免今年杂差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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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试释义:明清两代由县官主持的科举考试。规定读书人须先参加本县县试,录取后才有参加上一级考试(即府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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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齐释义:齐等;并排。《元典章·刑部六·品官相殴》:“县尉 和元,皇庆 二年三月初一日习仪,因与本县达鲁花赤 揑古伯 品齐排拜致争。”郭沫若《屈原赋今译·离骚》:“我的车从聚集着有一千多乘,品齐着玉制的轮子并辔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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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县释义:本县或本市以外的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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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班释义:清 制,会试中进士后,除留在京城任京官外,其分发外地任官者称外班。《红楼梦》第二回:“他於十六日便起身赴京,大比之年,十分得意,中了进士,选入外班,今已升了本县太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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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令释义:⒈国家的重要法令。《国语·晋语八》:“国有大令,何故犯之?”⒉指皇帝的诏令。《汉书·翼奉传》:“其后连月久阴,虽有大令,犹不能復,阴气盛矣。”颜师古 注:“太令谓虚仓廪、开府库之属也。”⒊古时县官多称令,后以大令为对县官的敬称。清 沉涛《瑟榭丛谈》卷下:“钱塘 蔡莘腴 大令任由庶常改官畿辅,三黜屡空,困躓不偶。”《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六回:“前任的本县姓 伍 ……那位 伍大令 初到任时,便发誓每事必躬必亲,絶不假手书吏家丁。”⒋指 晋 王献之。《晋书·王珉传》:“﹝ 王珉 ﹞代 王献之 为长兼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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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顽释义:⒈亦作“奸顽”。 奸诈不法的人。唐 元稹《野节鞭》诗:“誓以鞭姦顽,不以鞭蹇躓。”《明史·太祖纪三》:“朕起兵至今四十餘年,灼见情伪,惩创奸顽。”⒉奸诈不老实。元 无名氏《新水令·闺情》套曲:“他性格奸顽,不寄平安。章臺 柳恣意留连,蟾宫桂未许躋攀。”《水浒传》第十八回:“晁盖 这厮,姦顽役户,本县内上下人,没一个不怪他。”明 李贽《安期告众文》:“第二等躲懒僧众三名,第三等奸顽僧众一名。”束为《老长工》:“当时,老实肯干的社员都干活去了,剩下几个奸顽圪蛋,眼前摆着扁担箩头,不去送粪,围着我看热闹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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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辑释义:⒈犹安抚。《汉书·西域传序》:“都护督察 乌孙、康居 诸外国动静,有变以闻,可安辑,安辑之;可击,击之。”唐 李德裕《遣王会等安抚回鹘制》:“专往慰问,仍賑米粟二万石,俾其安辑离散,渐就漠南,再復旧疆。”金 王若虚《千户侯父墓铭》:“当 贞祐 兵火之餘,城邑几废,遗黎无依,侯以完復安辑之功,为众所推,由本县尉至为州刺史。”《儒林外史》第八回:“务在安辑,与民休息。”沈从文《边城》三:“十余年来主持地方军事的,知道注重在安辑保守,处置还得法。”⒉安定;使安定。《汉书·王莽传上》:“居摄之义,所以统立天功,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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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火释义:相传 后汉 栾巴 喷酒灭火的故事。《后汉书·栾巴传》:“﹝ 欒巴 ﹞迁 沛 相。所在有绩,徵拜尚书。”李贤 注引《神仙传》:“巴 为尚书,正朝大会,巴 独后到,又饮酒西南噀之。有司奏 巴 不敬。有詔问 巴,巴 顿首谢曰:‘臣本县 成都 市失火,臣故因酒为雨以灭火。臣不敢不敬。’詔即以驛书问 成都,成都 答言:‘正旦大失火,食时有雨从东北来,火乃息,雨皆酒臭。’后忽一旦大风,天雾晦暝,对坐皆不相见,失 巴 所在。寻问之,云其日还 成都,与亲故别也。”后诗文中因以“巴火”为火的泛称。宋 范成大《清明日试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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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户释义:⒈闾里中负责差役的人户。《水浒传》第十八回:“晁盖 这厮,姦顽役户,本县内上下人,没一箇不怪他。”参阅《文献通考·职役二》。⒉服役之人户。《宋史·食货志上六》:“乾道 五年,处州 松阳县 倡为义役,众出田穀,助役户轮充,自是所在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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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债释义:举债,借债。元 柯丹邱《荆钗记·议亲》:“要成就小儿姻亲,全赖高贤担带。论才难佈摆,钱难揭债,物无借贷。”《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金满 闻得众人有言,恐怕不稳,又去揭债,央本县显要士夫,写书嘱托知县相公。”《歧路灯》第三十回:“揭债要忍,还债要狠。”姚雪垠《长夜》二八:“明年的荒春又得揭债,以后光这些债也会把咱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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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释义:⒈原籍所在的县份。《后汉书·岑彭传》:“岑彭 字 君然,南阳 棘阳 人也。王莽 时,守本县长。”⒉称自己所在之县。《元典章·刑部三·不义》:“犯人 韩端哥 状招,年二十七岁,无病孕,是本县附籍军民。”⒊当地的知县。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保甲·训练伍壮》:“放炮一声,禀请本县祭旗纛神。”⒋旧时知县的自称。《歧路灯》第四七回:“祖上曾做过官,你父也举过孝廉,若打了板子,是本县连你的祖、父都打了。本县何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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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鞭法释义:⒈即一条鞭法。明 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清 代因之。《续文献通考·职役二》:“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僉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⒉即一条鞭法。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亦省称“条鞭”。明 沉榜《宛署杂记·经费下》:“每年额派小麦、赤豆、白豆、大青、黄豆、库子三名,俱见条鞭下。”明 沉榜《宛署杂记·经费下》:“本县各官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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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断释义:宋 代司法审讯程序之一。即对囚犯加以检察断放或断遣。宋 范仲淹《奏乞于陕西河东沿边行赎法》:“稍通刑名义理,即放归本县充法司,候三周年,检断无失者,与转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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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卒释义:⒈周 代军制,每户出一人编成正式兵员,谓之正卒。《周礼·地官·小司徒》“以其餘为羡”唐 贾公彦 疏:“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餘皆为羡卒。”清 林颐山《经述一·释赋税二》:“起军之法,家出一人为正卒,餘为羡卒……正卒有定数,羡卒无定数,备多用少,乃 周 礼制军之精意。”⒉汉 代徭役之一。男子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都得服役。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县服役一个月,称为更卒。每人按一定次序轮流到京师服役一年,称为正卒。《汉书·食货志上》“又加月为更卒,已復为正”唐 颜师古 注:“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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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头释义:⒈明 时廊房内主持收纳钱钞的人。明 沉榜《宛署杂记·廊头》:“本县每季轮委佐领官一员,总领其事;选之廊房内住民之有力者一人,僉为正头。计应纳钱钞,敛银收买本色,径解内府天财库交纳,以备宴赏支用。以其为廊房钱钞之头也,故曰廊头。”⒉旧时女子把头发挽束在头顶上,以示成人。此种发式称为正头。《海上花列传》第四三回:“浣芳 梳的两隻丫角,比 丽娟 正头,终究容易。”《海上花列传》第四九回:“再歇两年,金凤 梳仔个正头。”⒊犹正式的。《红楼梦》第四六回:“想着老太太疼他,将来外边聘个正头夫妻去。”赵树理《李家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