耆长 [qí cháng]
1. 亦称“耆户长”。
3. 古代差役名,职司逐捕盗贼。
耆长 引证解释
⒈ 亦称“耆户长”。古代差役名,职司逐捕盗贼。
引《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五年》:“庚子,詔诸州併乡村率以百户为团,团置耆长三人。”
胡三省 注:“耆,老也,每团以老者三人为之长。”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二:“绍圣 元年,耆户长、壮丁復雇募法,不许以保正长、保丁充代。”
《宋史·食货志上五》:“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
清 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胥吏》:“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今弓兵捕盗之类。”
耆长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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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户释义:后周 显德 五年,令乡村中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察民家之姦盗,均民田之耗登。 见《文献通考·职役一》。后因称耆长为三大户。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一:“罕 曰:‘贼者多以庄客,何以御之?’仍召每村三大户,与之帖,使人募壮丁二百。”宋 苏辙《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嘉祐 以前,长名衙前除差三大户外,许免其餘色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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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长释义: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四:“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輒逃去。”《宋史·食货志上五》:“役法:役出於民,州县皆有常数。宋 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 淳化 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清 俞正燮《癸巳类稿·少吏论》:“韩淲《涧泉日记》云:‘罢里正,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至有逃亡,使之偿补。为户长者,诚为可悯。’案,‘户长’,今改‘里书’、‘图差’。”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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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户长释义:见“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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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长释义:亦称“耆户长”。古代差役名,职司逐捕盗贼。《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五年》:“庚子,詔诸州併乡村率以百户为团,团置耆长三人。”胡三省 注:“耆,老也,每团以老者三人为之长。”宋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二:“绍圣 元年,耆户长、壮丁復雇募法,不许以保正长、保丁充代。”《宋史·食货志上五》:“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清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胥吏》:“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今弓兵捕盗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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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役释义:⒈犹职事。 多指较为低贱的职务。唐 白居易《首夏病间》诗:“内无忧患迫,外无职役羈。”《水浒传》第一一八回:“汝是 宋江 手下甚人?有何职役?今番为甚来献粮投拜?”《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回:“我不懂得跑街是个甚么职役,先要问明。”⒉古代官府分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唐 大中 九年(公元855年)令州县作差科簿,按户等轮差。宋 职役分四类:(1)供应官物的,如衙前;(2)督课赋税的,如里正、户长、乡书手等;(3)逐捕盗贼的,如耆长、弓手、壮丁等;(4)供官府使唤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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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用释义:犹虐待。过度地役使。《左传·隐公四年》:“夫 州吁 弑其君而虐用其民。”《三国志·魏志·陈留王奂传》:“蜀,蕞尔小国,土狭民寡,而 姜维 虐用其众。”《旧唐书·褚遂良传》:“高丽 莫离支贼杀其王,虐用其人。”清 恽敬《三代因革论七》:“﹝ 三代 之乡官、遂官﹞ 宋 曰衙前,督官物;曰耆长……曰弓手,任驱使。则役之且虐用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