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大理寺 大理寺的意思

大理寺

简体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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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dà lǐ sì
注音ㄉㄚˋ ㄌ一ˇ ㄙˋ
结构ABC式
字数3字词语

拆字解意

dà dài,(1) 指面积、体积、容量、数量、强度、力量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较的对象,与“小”相对。【组词】:大厅。大政。大气候。夜郎自大。大腹便便。(2) 指大小的对比。【例句】:这间房有那间两个大。(3) 规模广,程度深,性质重要。【组词】:大局。大众。(4) 用于“不”后,表示程度浅或次数少。【组词】:不大高兴。(5) 年长,排行第一。【组词】:老大。(6) 敬辞。【组词】:大作。大名。大手笔。(7) 时间更远。【组词】:大前年。(8) 〔大夫〕古代官职,位于“卿”之下,“士”之上。(9) 超过事物一半,不很详细,不很准确。【组词】:大概。大凡。(1) 〔大夫〕医生(“夫”读轻声)。(2) 〔大王〕戏曲、旧小说中对强盗首领的称呼(“王”读轻声)。(1) 古通“太”。(2) 古通“泰”。

lǐ,(1) 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组词】:心理。肌理。条理。事理。(2) 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根据。【组词】:理由。理性。理智。理论。理喻。理解。理想。道理。理直气壮。(3) 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例句】:理科,数理化。理疗。(4) 按事物本身的规律或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加工、处置。【组词】:理财。理事。管理。自理。修理。总理。(5) 对别人的言行作出反应。【组词】:理睬。答理。(6) 古代指狱官、法官。(7) 姓。

sì,(1) 古代官署名。【例句】:太常寺(古代掌管宗庙礼仪的官署)。鸿胪寺(略同于现代的礼宾司)。(2) 佛教出家人居住的地方。【组词】:佛寺。寺观(guàn )。(3) 伊斯兰教徒礼拜、讲经的地方。【组词】:清真寺。

基本含义

指理直气壮、公正无私的法官或审判机构。

大理寺的意思

大理寺 [dà lǐ sì]

1. 官署名。中央司法机构。北齐定制,历代沿置,掌司狱定刑,长官为大理寺卿。

大理寺 引证解释

⒈ 掌管刑狱的官署。 秦 汉 置廷尉,掌刑辟。 北齐 设大理寺,历代至 清 皆相沿。 明 清 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会同处理重大的司法案件。参阅《隋书·百官志中》、《清通典·职官五》。


国语词典

大理寺 [dà lǐ sì]

⒈ 古时掌管刑狱的官署。

《初刻拍案惊奇·卷二〇》:「奉圣旨下大理寺鞫审,即刻便自进牢。」


大理寺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三法司释义:明 清 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 2.
      三狱释义:⒈三宗刑狱案件。《后汉书·桓帝纪赞》:“政移五倖,刑淫三狱。”李贤 注:“三狱谓 李固、杜乔;李云、杜众;成瑨、刘质 也。”按,此六人皆以直谏或遭谮下狱死或弃市。⒉由大理寺(廷尉)、都官(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的狱案。《陈书·宣帝纪》:“其军国兴造、徵发、选序、三狱等事,前须详断,然后启闻。”
    • 3.
      丹棘释义:⒈忘忧草的别名。⒉古代大理寺植棘,因以借指大理寺。
    • 4.
      会法释义: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共同审决。
    • 5.
      佐棘释义:古代最高刑狱机关大理寺别称棘寺,因称佐治大理寺刑狱为佐棘。
    • 6.
      北寺释义:⒈监狱名。《后汉书·陈敬王刘羡传》:“﹝ 灵帝 ﹞詔槛车传送 愔、迁 诣北寺詔狱。”《南史·王融传》:“融 被收,朋友部曲,参问北寺,相继於道。”清 吴伟业《后东皋草堂歌》诗:“白社青山旧居在,黄门北寺捕车来。”参见“北寺狱”。⒉大理寺的别称。唐 苏颋《奉和崔尚书赠大理陆卿鸿胪刘卿见示之作》:“北寺邻玄闕,南城写翠微。”唐 陈子昂《为陈舍人让官表》:“非有君子瑚璉之材,通儒青紫之秀,已得评刑北寺,执宪南臺。鷞鳩之政无闻,驄马之荣已极。”⒊指寺院位置在北者。宋 苏轼《仙游潭》诗自注:“潭上有寺二。一在潭北
    • 7.
      原贷释义:宽恕;免罪。《三国志·魏志·钟会传》:“仪 者,许褚 之子,有功王室,犹不原贷。”《北史·毕众敬传》:“众敬 拔刀破柱曰:‘皓首之年,唯有此子,今不原贷,何用独全!’”宋 苏轼《上吕相公书》:“若今后实醉不醒而杀,其情可悯,可以原贷。”清 俞正燮《癸巳类稿·韩文靖公事辑》:“后主 尝校猎 青龙山,还憩大理寺,亲録囚徒,原贷甚众,群臣称颂。”
    • 8.
      大审释义:明 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谓之大审。明 刘若愚《酌中志·大审平反纪略》:“凡遇丙辛之年,即特勅司礼监掌印太监一员,前往三法司録囚,名曰大审。”《明史·刑法志二》:“成化 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审録,谓之大审。南京 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审。”
    • 9.
      审刑院释义:亦省称“审刑”。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宋 曾巩《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 10.
      寺棘释义:大理寺的别称。 古代听讼于棘木之下,大理寺为掌刑法的最高机关,故名。宋 王禹偁《谪居感事》诗:“县花聊主管,寺棘且羈縻。”自注:“予九年授大理评事,知 苏州 长洲县。”
    • 11.
      巡院释义:官署名。掌缉捕刑讯。后周 分左、右军巡院,属侍卫亲军。宋 元祐 三年,以罢大理寺狱,在 开封 置军巡院。元 于 上都、大都 均置有警巡院。《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三年》:“十一月,乙巳,帝命都承旨 曹翰 送 晟 於右军巡院。”胡三省 注:“侍卫亲军分左右军,各有巡院,以鞫繫囚。”《宋史·刑法志三》:“在 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元 张国宾《合汗衫》第二折:“则听得巡院家高声的叫吖吖,叫道将那为头儿失火的拏下。”
    • 12.
      廷尉平释义:亦作“廷平”。亦作“廷尉评”。亦作“廷评”。官名,汉 时为廷尉属官。宣帝 地节 三年,初置廷尉平四人:称左右平,秩六百石。东汉 光武帝 省右平,唯有左平一人,掌平决诏狱事。魏 晋 以后不分左右,直谓之廷尉评。北魏、北齐 及 隋 各设廷尉评一人。隋文帝 开皇 三年罢。至 炀帝 及 唐太宗 时复置评事,属大理寺,但一般仍以“廷评”称之。《汉书·刑法志》:“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晋 潘岳《闲居赋》序:“逮事 世祖武皇帝,为 河阳、怀 令,尚书郎,廷尉平。”《北史·元顺传》:“时三公曹令史 朱暉
    • 13.
      廷尉释义:古代官名。 秦代设置,掌管刑狱,为九卿之一。西汉曾一度称大理。东汉后称廷尉、大理或廷尉卿。北齐到清皆称大理寺卿。
    • 14.
      律学释义:⒈古代传授法律知识的学校。晋 始置律学博士,转相教授。后秦 姚兴 设律学于 长安,召各郡县散吏入学,成绩优良者选任郡县狱吏。隋 律学隶大理寺,唐 宋 律学隶国子监。《晋书·石勒载记下》:“参军 续咸、庾景 为律学祭酒。”《新唐书·百官志三》:“﹝律学﹞律令为顓业,兼习格式法例。隋,律学隶大理寺,博士八人。武德 初,隶国子监。”《宋史·选举志三》:“律学。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 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⒉法律学科。南朝 梁 沉约《援蔡法度廷尉制》:“郭恭 以律
    • 15.
      恩审释义:谓皇帝下令复审案犯。明 刘若愚《酌中志·累臣自叙略节》:“十年夏,恩审。曹大司礼 化淳,虽两奉简命,到大理寺清理冤滞,亦不敢遽为 若愚 昭雪也。”
    • 16.
      愤惋释义:怅恨;愤恨。汉 赵晔《吴越春秋·勾践入臣外传》:“去我国兮心摇,情愤惋兮谁识?”《后汉书·袁绍传》:“海内伤心,志士愤惋。”《北齐书·慕容绍宗传》:“绍宗 对曰:‘太后临朝,淫虐无道,天下愤惋,共所弃之。’”唐 杜甫《前出塞》诗之三:“丈夫誓许国,愤惋復何有!”《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开宝元年》:“德驤 判大理寺,其官属与堂吏附会宰相,擅减刑名,德驤 愤惋求见,欲面白其事。”
    • 17.
      扇摇释义:煽惑动摇;煽动。《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四》:“充 西川 兵马都监 李严,扇摇军众,寻已处斩。”《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三年》:“﹝ 王安石 ﹞力言:‘外间扇摇役法者,谓输多必有赢餘,若羣诉,必可免。’”《宋书·岳飞传》:“檜 捕 著 下大理寺,将以扇摇诬 世忠。”
    • 18.
      按覆释义:审查核实。《南史·王悦之传》:“时承奢忲之后,姦窃者众,悦之 按覆无所避,得姦巧甚多,於是众署共呪诅。”唐 柳宗元《万年令裴府君墓碣》:“后参 京兆 军事,按覆校巡,大尹恒得以取直。”宋 欧阳修《大理寺丞狄公墓志铭》:“姦民大吏不便君之政者,往往诉於其上,虽按覆,率不能夺君所为。”
    • 19.
      断覆释义:对刑事案件的断罪及复核。语本《宋史·刑法志一》:“建隆 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宋太祖 时,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审刑院交付大理寺,刑部断覆,再交审刑院详议裁决。”
    • 20.
      朝审释义: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 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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