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情 [zuì qíng]
1. 罪行的情状。
例罪情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英[details of a crime;]
罪情 引证解释
⒈ 犯罪的情节。
引昆曲《十五贯·判斩》:“爷爷若能查明这位客官的真实来历,就知道我与他通奸谋杀的罪情是冤枉的了。”
罪情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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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释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终止诉讼的程序性处理决定。不起诉案件包括两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不起诉的法定情况有:(1)犯罪嫌疑人符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已过追诉时效;(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3)经过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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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涂释义:⒈亦作“中途”。 半路;途中。《列子·力命》:“中涂遇 东郭 先生。”唐 李白《叙旧赠江阳宰陆调》诗:“中途不遇人,直到尔门前。”宋 司马光《重经车辋谷》诗:“中涂太息坐磐石,涕泗不觉双滂沱。”鲁迅《书信集·致曹靖华》:“日前寄上《文学报》四份,收到否?该报似中途遗失的颇多。”⒉指事情的进程中。《楚辞·刘向<九叹·逢纷>》:“始结言於庙堂兮,信中涂而叛之。”王逸 注:“今信用谗言,中道而更背我也。”宋 范仲淹《和葛闳寺丞接花歌》:“中途得罪情多故,刻木在前何敢诉。”邹韬奋《民众的要求》:“中途决不妥协,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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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处罚释义:⒈刑罚上的免除处罚,即“免予刑事处分”,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 其前提是确认犯罪分子有罪,因此虽不判处刑罚,仍可给予其他处分。我国刑法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节。⒉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也有免除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情节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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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宥释义:八种可以原宥的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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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据释义:⒈官府的凭据。 宋 苏轼《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之一:“欲乞立定年限,每句当及三年,如无透漏及私罪情重者,委本县令佐及捕盗官,保明申安抚司给与公据。”《元代白话碑集录·一二三八年凤翔长春观公据碑》:“凤翔 总管府公据。据全真道人 张志洞 等连状告称‘前去 磻溪谷 復建掌教 丘真人 古跡 长春观 院宇,田地在手,别无凭验,恐有磨障,乞给公据事’,奉总管钧旨,照得:本人所告是实。”明 沉德符《野获编·吏部一·四衙门迁客》:“近日吏部、翰林、科、道外謫者,皆不赴任,仅身至境上,移文索公据,归而待迁。”⒉宋 代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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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木释义:⒈在木质器物上雕刻。汉 王充《论衡·自然》:“宋 人或刻木为楮叶者,三年乃成。”⒉指文字创制前在木板上刻划图形、符号记事。《新五代史·四夷附录一》:“汉 人教之以隶书之半增损之,作文字数千,以代刻木之约。”⒊谓将木雕成人像。晋 干宝《搜神记佚文》:“丁兰,河内 野王 人。年十五,丧母。乃刻木作母事之,供养如生。”⒋狱吏的代称。宋 范仲淹《和葛閎寺丞接花歌》:“中途得罪情多故,刻木在前何敢诉。”明 沉德符《野获编·词林·王师竹宫庶》:“因思 蒲坂、江陵 二老,俱一时高才巨公,何至为一刻木而修怨於吉士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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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罪释义:罪情。宋 岳飞《奏劾刘康年伪奏乞恩状》:“将 刘康年 妄行书填印纸情罪,明正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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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释义: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 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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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下释义:积累下报。报,谓据罪情判之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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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释义:按法律规定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犯罪人接受考验的刑罚宣告制度。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又犯新罪,则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新罪与前罪按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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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释义:罪情与量刑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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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释义:在共同犯罪中因受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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衅情释义:罪情,罪恶的用心。 《资治通鉴·魏明帝太和三年》:“吴 主使以并尊二帝之议往告于 汉 ……丞相 亮(诸葛亮)曰:‘权 有僭逆之心久矣,国家所以略其衅情者,求掎角之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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衅故释义:罪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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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释义:⒈教导和告诫:训诫部下。⒉一种处分措施,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或有错误的人进行公开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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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请释义:指有特殊身份者犯罪时,可原其罪情奏请予以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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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实释义:向官府交代、说明本人或别人的犯罪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