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 法本 法本的意思
běn

法本

简体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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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fǎ běn
注音ㄈㄚˇ ㄅㄣˇ
结构AB式
字数2字词语

拆字解意

fǎ,(1)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词】: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2) 处理事物的手段。【组词】:办法。设法。手法。写法。(3) 仿效。【组词】:效法。(4)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组词】:法式。法帖。(5) 佛家的道理。【组词】: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6)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组词】:法师。法器。法事。(7) 指“法国”。【组词】:法文。法式大菜。(8) 姓。

běn,(1) 草木的根。【例句】:本草(泛指中药)。无本之木。(2) 事物的根源,与“末”相对。【例句】:本末(头尾;始终)。根本(根源;彻底;本质上)。(3) 草的茎,树的干。【组词】:草本植物。(4) 中心的,主要的。【组词】:本部。本体。(5) 原来。【组词】:本来。本领。(6) 自己这方面的。【组词】:本国。本身。本位。本分(fèn )。

基本含义

指法律、法规的根本、基础。

法本的意思

法本 [fǎ běn]

1. 佛教语。犹法性。以“法性”为诸法之本,故名。

法本 引证解释

⒈ 佛教语。犹法性。以“法性”为诸法之本,故名。

南朝 齐 王屮 《头陀寺碑文》:“法本不然,今则无灭。”
明 徐渭 《翠乡梦》第二折:“一花五叶总犯虚脾,百媚千娇无非法本。”


法本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头头是道释义:明圆极居顶《续传灯录》卷二六:“方知头头皆是道,法法本圆成。” 后用以形容一个人说话做事很有条理。
    • 2.
      如梦勤加释义:佛教术语,梦本无实,乃属睡眠中之妄识对境作弄而已!但凡夫在梦中,却认为是真实不虚而勤加追求!当知诸法本无,因被无明惑作弄,故有如梦之诸多现像存在!如能了悟真性无梦,同时即可转迷成智,得以将空名无实之妄惑断绝,而证入真如清净性海为旨趣!。
    • 3.
      子母释义:⒈母子。亦指母女。《孟子·离娄下》:“夫 章子,岂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属哉?”《史记·高祖本纪》:“老父已去,高祖 适从旁舍来,吕后 具言客有过,相我子母皆大贵。”金 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卷一:“法本 众僧徒,别了 鶯鶯、夫人子母,佛堂里自监覷,覷着收拾铺陈来的什物。”《水浒传》第二回:“两个恐怕连累,只得去殿帅府首告:‘王教头 弃家在逃,子母不知去向。’”⒉指大小、主从关系。三国 魏 阮籍《咏怀》之八:“昔闻 东陵 瓜,近在 青门 外。连畛距阡陌,子母相钩带。”《通志·总序》:“文有子母,主类为母,从类为
    • 4.
      宪法价值释义: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
    • 5.
      徧计所执自性释义:佛教语。由于不知诸法本空,而普遍计度,执迷为有,谓之“徧计所执自性”。如绳本非蛇,妄计为蛇。与“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合称“三性”。
    • 6.
      根窝释义:清 代盐商专卖凭证。起源于 明 万历 时纲法的窝本。清 沿 明 制,两 淮 课盐,招商人认窝缴纳银两,发给专卖凭证,谓之“根窝”。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一:“勘两 淮 盐务,奏上节浮费、革根窝等八条,并请裁盐政,由总督兼辖。”清 魏源《圣武记》卷十四:“近世银币日穷,银价日贵,於是有议变通行楮币者。其法本於 唐 之飞钱,宋 之交会,其用同於近日北五省之会票,淮南 之根窝。”《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有部帖的盐商,叫做‘根窝’。有根窝的,每盐一引,他要抽银一两,运脚公用。”
    • 7.
      歪打正着释义:比喻方法本来不恰当,路子本来不对,却侥幸地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 8.
      犯罪工具释义:犯罪工具在《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工”指工作、工程、生产劳动,“具”指用具、器具、器物,“工具”泛指劳动生产中使用的器具,还比喻用以达到目的的事物。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犯罪工具”作出具体的定义,根据字面意思,结合司法实践和立法本意,我们认为,“犯罪工具”可以理解为“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的财物或器具”。
    • 9.
      盐香风色释义:盐的香味,风的颜色。 盐本无香,风本无色,佛家用以比喻法本无有。
    • 10.
      诏选释义:⒈皇帝下诏任命。《新唐书·隐逸传·贺知章》:“申王 薨,詔选挽郎,而 知章 取捨不平,荫子喧诉不能止。”宋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咸平 三年十二月丁未,詔选判司簿尉充吏部流内銓南曹主事。”明 叶盛《水东日记·刘宗器送行诗》:“正统 十三年,彭时 榜进士,詔选北士为庶吉士,命儒臣教督之。”⒉皇帝亲自在殿廷考试取士。金 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卷一:“法本 请其从来。生对以:‘儒学进身,将赴詔选,游学连郡,访诸先觉。’”参见“詔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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