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刑 [làn xíng]
1. 过量的刑罚;任意判罪或施刑。
滥刑 引证解释
⒈ 过量的刑罚;任意判罪或施刑。
引宋 陆游 《邵武县兴造记》:“善无滥刑,恶无佚罚。”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刑部·罪臣孥戮》:“虽谋叛非实,然 鸞 稔恶穷凶,天下共恨,故不以为滥刑。”
《清会典事例·刑部·辩明冤枉》:“民人控告官员营私枉法,滥刑毙命各案,俱令率同司道等亲行研审。”
《老残游记》第十七回:“请传諭 王 刚 二令,不得滥刑。”
国语词典
滥刑 [làn xíng]
⒈ 刑罚无度。
引唐·魏征〈论时政疏〉四疏之二:「罚所及,则思无因怒而滥刑。」
滥刑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佚罚释义:谓罚而失当。《书·盘庚上》:“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孔 传:“佚,失也。”蔡沉 集传:“惟我一人失罚其所当罚也。”《国语·周语上》引《盘庚》作“逸罚”。韦昭 注:“逸,过也。”宋 陆游《邵武县兴造记》:“比为政期年,家无弗伸之冤,庭无弗直之讼,善无滥刑,恶无佚罚。”《明史·蒋允仪传》:“时 广寧 已失,熊廷弼、王化贞 俱论死,而兵部尚书 张鹤鸣 如故,纠之者反获谴。允仪 不平,疏詆其同罪佚罚。”清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或谓某杀人至多,天何不殛其身而殛其子,有佚罚焉。”
- 2.
斮筋释义:砍断脚筋。谓暴虐滥刑。《旧五代史·汉书·史弘肇传》:“弘肇 都辖禁军,警卫都邑,专行刑杀,略无顾避……有醉民抵忤一军士,则诬以讹言弃市。其他断舌、决口、斮筋、折足者,仅无虚日。”
- 3.
斮趾释义:砍断脚趾。谓暴虐滥刑。
- 4.
监仓释义:⒈监督仓库。 《宋史·太宗纪一》:“丙寅,泗州 録事参军 徐璧 坐监仓受贿出虚券,弃市。”⒉监督仓库的官员。宋 苏轼《泗州南山监仓萧渊东轩》诗之一:“但见东轩堪隐几,不知公子是监仓。”清 孔尚任《燕台杂兴》诗之十七:“每日垂鞭归第邸,有人来看孔方兄。”自注:“予畏监仓而得监铸,免累可矣,寒如故也。泛交者不知,多来称贷。”⒊监狱。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检验》:“如人命果真,当堂将兇犯重责收监,其餘犯应收监仓者,分别投监寄仓。”清 黄六鸿《庶政·佐贰滥刑》:“因势衿之呈送,遂为狐媚之行,因而滥禁监仓,
- 5.
随年杖释义:五代 的滥刑之一。杖击数与受刑人年龄相同。《新五代史·汉臣传·刘铢》:“民有过者,问其年几何,对曰若干,即随其数杖之,谓之‘随年杖’。”清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二:“每仗人,双杖对下,谓之‘合欢杖’;或杖人如其岁数,谓之‘随年杖’。此又藩郡之滥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