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理 [sù lǐ]
1. 谓接受申诉而重新审理。
2. 指申诉请求重新审理。
4. 见“诉理所”。
诉理 引证解释
⒈ 谓接受申诉而重新审理。
引宋 刘挚 《论太学狱奏》:“臣先准朝旨,看详诉理 熙寧 以来罪犯,并 元丰 后来探报断遣,公事涉寃抑,情可矜悯。”
⒉ 指申诉请求重新审理。
引宋 洪迈 《容斋四笔·祖宗亲小事》:“饶州 卒妻诉理夫死,至召知州 范正辞 庭辩。”
⒊ 见“诉理所”。
诉理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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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释义:⒈衙署;办公处所。唐 樊宗师《绛守居园池记》:“絳 即东雍,为守理所。”《旧五代史·晋书·少帝纪四》:“甲寅,移 泰州 理所於 满城县。”⒉泛指治事之所。《太平广记》卷六一引《集仙录·王妙想》:“九曰 行化峰,下有宫闕,各为理所。”⒊治刑狱之所。宋 朱弁《曲洧旧闻》卷五:“﹝ 王孝先 等﹞为大理卿……数年以来,锻鍊刑狱,至二万二千餘事,而诉理所纔八百餘事。”⒋犹言理之所在。唐 韩愈《元和圣德诗》:“听聪视明,一似 尧 禹;生知法式,动得理所。”
- 2.
申详释义:向上级官府详细呈报。《唐六典·刑部》:“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者……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儒林外史》第三六回:“这 武相公 老太太节孝的事,你作速办妥了,以便备文申详。”清 曾国藩《湘乡县宾兴堂记》:“越二年,申详大宪,奏请增广文武学额。”
- 3.
讲理信释义:旧时民间调解纠纷之方式。 纠纷双方各邀多人聚于茶馆、乡公所等公众场合,各诉理由,请地方有名望者当众评判是非。
- 4.
诉理释义:⒈谓接受申诉而重新审理。 ⒉指申诉请求重新审理。⒊见“诉理所”。
- 5.
诉理所释义:官署名。 宋 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宋史·哲宗纪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诉理所,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亦省称“诉理”。宋 岳珂《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
- 6.
轻罪释义:⒈比重罪为轻的罪行,特指未被判死刑而监禁在国家监狱的罪犯。⒉尤指不可能成为起诉理由的罪行。
- 7.
雪理释义:洗雪审理。宋 朱弁《曲洧旧闻》卷五:“数年以来,锻鍊刑狱,至二万二千餘事,而诉理所纔八百餘事。则知贫弱不能自诉及流移死亡而无人为雪理者,皆在八百事之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