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官 [shōu guān]
1. 又称作官子,是围棋比赛中三个阶段(布局、中盘、官子)中的最后一个阶段,指双方经过中盘的战斗,地盘及死活已经大致确定之后,确立竞逐边界的阶段。
收官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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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释义:⒈明 代田赋制度。嘉靖 时于地方试行新法,以各州县田赋、各项杂款、均徭、力差、银差、里甲等编合为一,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称一条鞭法。万历 年间 张居正 执政,推行于全国。见《明史·食货志二》。清 代因之。明 徐渭《会稽县志诸论》:“余闻诸长老云,徭赋之法,盖莫善於今之一条鞭矣。”清 俞正燮《癸巳存稿·书河南府施志后》:“《明史》言,国初有里甲、均徭、杂汎三等,嘉靖 时行一条鞭法,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⒉比喻删繁就简,条贯划一。清 翟灏《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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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收官释义:出自围棋术语收官,收官本是围棋用语,乃是比赛行将结束前的最后阶段,收官的好坏与否,有的时候直接关系到全局的胜负,因此也是个很重要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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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店释义:⒈供商贾使用的官营店房。唐 李翱《疏绝进献》:“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贾者,有酿酒而官沽者,其他杂率巧设名号,是皆夺百姓之利,亏三代之法,公託进献,因得自成其私,甚非太平之事也。”《续资治通鉴·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己酉,吴 命中书省,凡商税三十税一,多取者以违例论。改在都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明史·食货志五》:“太祖 初,征酒醋之税,收官店钱。”⒉捕役拷问盗贼的地方。清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献县 捕役 樊长,与其侣捕一剧盗。盗跳免,縶其妇於官店。”自注:“捕役拷盗之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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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关释义:应为“收官”,来自围棋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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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八章释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新解放区的八项基本政策。1949年4月25日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的形式公布。主要内容为:(1)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2)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3)没收官僚资本。(4)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5)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的国民党各级政权组织的一切人员,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6)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交出武器。(7)有准备有步骤地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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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贴释义:犹赠耗。《清史稿·食货志三》:“顺治 九年,始改为官收官兑,酌定赠贴银米,随漕徵收,官为支给。”《六部成语注解·户部》:“赠贴盘脚米:赠贴,帮补之意。正米之外多徵数分,以为补助盘运脚费之用。”参见“贴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