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fǎ lì]
1. 指法律条例。
法例 引证解释
⒈ 指法律条例。
引《晋书·刑法志》:“改旧律为《刑名》、《法例》。”
《元典章新集·刑部·取受》:“依不枉法例合决五十七下,殿三年注边远一任。”
康有为 《大同书》乙部第二章:“及议员既定,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议员允许所能行,又还听其各国立法院所公议。”
国语词典
法例 [fǎ lì]
⒈ 法律全部适用的通则。民法第一条至第五条之规定,即属法例。
近法规 法则 律例
法例的近义词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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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释义:言论、行动等所依据的原则:行动准则。国际关系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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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释义:⒈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原则性。原则问题。坚持原则。基本原则。⒉指总的方面;大体上:他原则上赞成这个方案,只在细节上提了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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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释义:法律和判例。 补充成文法律的犹太口传法律或成文和口传法律的总称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说明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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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释义:⒈规律:自然法则。⒉法规。⒊模范;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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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释义: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和法律的一种法的形式。 在中国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 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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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释义:⒈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交通规则。 书刊借阅规则。饭店管理规则。⒉规律;法则:自然规则。造字规则。⒊(在形状、结构或分布上)合乎一定的方式;整齐:规则四边形。这条河流的水道原来很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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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释义:⒈画圆形和方形的两种工具,比喻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老规矩。立规矩。守规矩。按规矩办事。⒉(行为)端正老实;合乎标准或常理:规矩人。字写得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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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则释义:规则;准则。 《史记·律书》:“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於六律。”唐 杨炯《隰川县令李公墓志铭》:“诸侯取其轨则,四海瞻其仪表。”《清史稿·礼志一》:“顺治 三年,詔礼臣参酌往制,勒成礼书,为民轨则。”郭沫若《十批判书·庄子的批判》:“言谈合乎轨则,行为揆乎正义,好恶是非都得其正。”
法例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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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释义:⒈官名。《周礼》分设六官,以天官冢宰居首,总御百官。唐 武后 光宅 元年改吏部为天官,旋复旧。后世亦称吏部为天官。《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十二年》:“今天官诸选,条目猥多,法例参错,吏姦深远。”明 何景明《送萧文彧分教临川序》:“廼復试於天官,去取加详焉。”⒉借指吏部尚书。清 戴名世《答赵少宰书》:“而足下出持节鉞,入贰天官。”评剧《铡阁老》第十一场:“老夫不敢,还是天官大人先行。”⒊泛指百官。《礼记·曲礼下》:“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汉书·李寻传》:“举有德行道术通明之士充备天官。”王先谦 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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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释义:⒈古代传授法律知识的学校。晋 始置律学博士,转相教授。后秦 姚兴 设律学于 长安,召各郡县散吏入学,成绩优良者选任郡县狱吏。隋 律学隶大理寺,唐 宋 律学隶国子监。《晋书·石勒载记下》:“参军 续咸、庾景 为律学祭酒。”《新唐书·百官志三》:“﹝律学﹞律令为顓业,兼习格式法例。隋,律学隶大理寺,博士八人。武德 初,隶国子监。”《宋史·选举志三》:“律学。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 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⒉法律学科。南朝 梁 沉约《援蔡法度廷尉制》:“郭恭 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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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秉释义:穿上官服,配戴饰物。宋 文惟简《虏廷事实·披秉》:“顷年初创臺,有 女真、契丹 之人,有为公相尚书侍郎者,从 汉 法例当披秉。”明 陶宗仪《辍耕录·披秉歌诀》:“天子郊祀与祭太庙日,百官陪位者皆法服。凡披秉须依歌诀次第,则免颠倒之失。歌曰:‘袜履中单黄带先,裙袍蔽膝綬绅连,方心曲领蓝腰带,玉珮丁当冠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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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释义:指法律条例。 《晋书·刑法志》:“改旧律为《刑名》、《法例》。”《元典章新集·刑部·取受》:“依不枉法例合决五十七下,殿三年注边远一任。”康有为《大同书》乙部第二章:“及议员既定,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议员允许所能行,又还听其各国立法院所公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