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长 [hù cháng]
1. 宋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今谓户主。
户长 引证解释
⒈ 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
引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四:“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輒逃去。”
《宋史·食货志上五》:“役法:役出於民,州县皆有常数。 宋 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 淳化 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少吏论》:“韩淲 《涧泉日记》云:‘罢里正,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至有逃亡,使之偿补。为户长者,诚为可悯。’案,‘户长’,今改‘里书’、‘图差’。”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户长是里正的副手,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户长由二等户,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
⒉ 今谓户主。
国语词典
户长 [hù cháng]
⒈ 户籍上登记为一户的负责人称为「户长」。
户长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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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长释义:坊正。明 丘濬《大学衍义补·固邦本·择民之长》:“我朝稽古定制,於天下州县,每百一十户为一里,十户为甲,每甲有长,在城谓之坊长,或谓之厢长;在外谓之里长,或谓之社长、保长,十年而一役之。”清 恽敬《新喻东门漕仓记》:“坊长、地保如保正。坊图皆有十甲,甲有管首,管首如户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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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长释义: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四:“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輒逃去。”《宋史·食货志上五》:“役法:役出於民,州县皆有常数。宋 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 淳化 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清 俞正燮《癸巳类稿·少吏论》:“韩淲《涧泉日记》云:‘罢里正,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至有逃亡,使之偿补。为户长者,诚为可悯。’案,‘户长’,今改‘里书’、‘图差’。”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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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桩钱释义:南宋 为支应军饷而加征的税款名目,因系计月桩办钱物,故称。绍兴 二年(1132年),韩世忠 驻军 建康,由 江东 漕司每月拨饷十万缗以供军需。规定动用经制钱,上供钱及移用其他税钱,漕司不肯动拨本身税款,指定科目又不够支应,就向地方摊派。州县巧立名目,横征于民。其名目有:麴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等。其后又推行于 江浙 及 湖南,以 江南东、西 路受害最重。参阅《文献通考·征榷六》、《宋史·食货志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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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丝释义:⒈指传说中联结男女婚姻的红线。 明 杨珽《龙膏记·买卜》:“他不比那寻常草根木蕊,是结婚姻玉液琼飴,成好事玉斧灵丝。”参见“月下老人”。⒉指传说中的续命丝。典出《艺文类聚》卷四引 汉 应劭《风俗通》:“五月五日,赐五色续命丝,俗説以益人命。”宋 王珪《立春内中帖子词·太上皇后阁三》:“仙艾垂门緑,灵丝绕户长。”清 冯桂芬《刘贞妇》诗:“天乎何大酷,公子弱年遘百六,吁天不报呼不闻,那有灵丝命堪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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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役释义:供应使役。 《宋史·食货志上五》:“淳化 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甄后》:“夫人已復旧位;妾謫限未满,夫人请之天曹,暂使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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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长释义:亦称“耆户长”。古代差役名,职司逐捕盗贼。《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五年》:“庚子,詔诸州併乡村率以百户为团,团置耆长三人。”胡三省 注:“耆,老也,每团以老者三人为之长。”宋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二:“绍圣 元年,耆户长、壮丁復雇募法,不许以保正长、保丁充代。”《宋史·食货志上五》:“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清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胥吏》:“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今弓兵捕盗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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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役释义:⒈犹职事。 多指较为低贱的职务。唐 白居易《首夏病间》诗:“内无忧患迫,外无职役羈。”《水浒传》第一一八回:“汝是 宋江 手下甚人?有何职役?今番为甚来献粮投拜?”《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回:“我不懂得跑街是个甚么职役,先要问明。”⒉古代官府分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唐 大中 九年(公元855年)令州县作差科簿,按户等轮差。宋 职役分四类:(1)供应官物的,如衙前;(2)督课赋税的,如里正、户长、乡书手等;(3)逐捕盗贼的,如耆长、弓手、壮丁等;(4)供官府使唤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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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充释义:钻营并充任。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编审·慎选户长》:“从来报丁户长多係积年奸递、土棍钻充,希图取利。”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佥粮里》:“其里排,往往地方猾棍、熟惯衙门者钻充,或在城之豪蠹包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