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税 [zhèng shuì]
1. 旧指正额赋税。与“加耗”、“子税”等附加税相对。旧指主要赋税,与各种杂税相对。如清代称田赋、丁赋为正税。称盐课、茶课、牙税、当税等等为杂税。
正税 引证解释
⒈ 旧指正额赋税。与“加耗”、“子税”等附加税相对。
引《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三年》“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升,谓之‘雀鼠耗’, 章(王章 )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 元 胡三省 注:“按 唐明宗 天成 元年四月敕文:‘应纳夏秋税子,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祇纳正税数,不量省耗。’”
清 姚鼐 《四川川北道按察副使鹿公墓志铭》:“正税罔赢,诛责贪惏。”
清 夏燮 《中西纪事·长江设关》:“今土货出口而復进口者,尤宜在紧要处设卡徵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準,总期该商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办法,以期税课充裕。”
⒉ 旧指主要赋税,与各种杂税相对。如 清 代称田赋、丁赋为正税。称盐课、茶课、牙税、当税等等为杂税。
正税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义米释义:⒈东汉 末天师道首领 张鲁 于 初平 二年(公元191年)率徒众攻取 汉中,在各地设义舍,置义米、义肉,过路者量腹取足。 参见“义舍”。⒉晋武帝 时规定边远的少数民族居民不课田,每户交米三斛,再远的交五斗,名为“义米”。见《晋书·食货志》。⒊谓备荒救灾之米。《宋史·理宗纪四》:“湖北 诸郡,去年旱潦饥疫,令 江陵、常、澧、岳、寿 诸州,发义仓米振糶。”《宋史·食货志上》:“诸路已糶义米价钱,州郡以低价抑令上户补糴,正税逃阁,义米用亏。”
- 2.
总布释义:亦作“緫布”。古代货财之正税。《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七年》:“古非特什一之税而已,市有泉府之官,山林、川泽有虞衡之官,有次布、总布、质布、廛布之类甚众。”
- 3.
惟正之供释义:《书·无逸》:“文王 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 ”言惟正税是进。后指正税。古代法定百姓交纳的赋税。
- 4.
支移释义:宋 赋税的输纳方式。 送纳赋税有固定处所,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支移远近以户等高下而定。宋哲宗 时,陕西 分三等,乡村第一、二等户三百里、第三、四等户二百里,第五等户一百里。若非期限紧迫或战争急需,允许人户纳脚钱以免支移,成为变相加税。脚钱亦按等征收,且不断增重,甚至与正税相当。也有既不免支移,仍须添纳脚钱的。宋 欧阳修《原弊》:“今不先制乎国用,而一切临民而取之,故有支移之赋,有和糴之粟,有入中之粟,有和买之绢……用心益劳而益不足者,何也?制不先定而取之无量也。”宋 王安石《乞
- 5.
杂变释义:⒈杂乐和变乐。⒉唐宋在田赋正税以外的附加税。
- 6.
杂捐释义:正税以外的各种摊派。 清 马建忠《复李伯相札议中外官交涉仪式洋货入内地免厘禀》:“然后可截长补短,一律减至值百抽十,外加各色杂捐,似可当釐金之入。”郭沫若《中国史稿》第四编第三章第四节:“豁免捐税布告中规定:……免征本年和历年积欠的田赋,免缴除供地方所用以外的杂捐。”
- 7.
杂派释义:正税以外的各种摊派。清 薛福成《上曾侯相书》:“方今之务,莫如严飭司道以下,革陋规,除杂派,限幕友修脯之制。”《新华半月刊》1957年第1期:“废除封建领主、地主的官租、地租、劳役、杂派、高利贷等封建剥削和各种封建特权,并没收其土地为农民所有。”
- 8.
杂税释义:指在正税以外征收的各种各样的税:苛捐杂税。
- 9.
正款释义:指赋税中的正税。
- 10.
正粮释义:即正税。
- 11.
正耗释义:明 清 在漕粮正税外向民户征收漕运损耗的一种附加税。清 运往 北京 的正兑米每石征正耗米二斗五升至四斗。《清会典事例·户部·蠲赋三》:“本年应徵地丁正耗钱粮,全行蠲免。”《清会典事例·户部·蠲赋三》:“又蠲免 四川 被扰之 达县 应徵条粮正耗银一百一十餘两。”
- 12.
漕耗释义:旧时于漕粮正税外向农民加收的折耗。有正耗、加耗、船耗等名目。
- 13.
漕费释义:旧时在漕粮正税外,加收有关漕运的费用,称为“漕费”。《清会典事例·户部·赠贴银米》:“﹝ 乾隆 ﹞四年题准,江 南上下两 江,额徵漕粮、漕项外,有漕费银米一项,乃里民愿输,以为州县修仓及运军募雇担夫剥船之用者。”
- 14.
漕赠释义:亦称“漕截”。 旧时指于征收漕粮正税外所加收的赠贴。
- 15.
漕项释义:明 清 在民户应纳漕粮正税外所征各项附加杂税的总称。
- 16.
白着释义:⒈亦作“白箸”。 显明。《汉书·冯奉世传》:“威功白著,为世使表。”颜师古 注:“白著谓显明也。”⒉正税以外横取于民的苛税。《新唐书·刘晏传》:“初,州县取富人督漕輓,谓之‘船头’;主邮递,谓之‘捉驛’;税外横取,谓之‘白著’。”唐 高亭《讥元载》诗:“上元官吏务剥削,江 淮 之人皆白著。”宋 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下:“租庸使 元载 以 吴 越 虽兵荒后,民产犹给,乃辟召豪吏分宰列邑以重敛之……其科率之列,不约户品之上下,但家有粟帛者,则以人徒围袭,如擒捕寇盗,然后薄録其产而中分之,甚者十八九,时人谓之
- 17.
盐厘释义:旧时对盐所征的厘金。清 咸丰 三年设此税收,大都属于盐的附加税性质。1914年并入盐的正税。《清史稿·食货志四》:“陕西 花马池 盐课,向由布政使收纳。及 同治 十二年,宗棠 为 陕甘 总督,因西陲用兵,改课为釐,在 定边 设局抽收,名曰 花定 盐釐,於是 陕西 盐利归於 甘省。”
- 18.
省耗释义:五代 时征收田赋的一种附加税。 《资治通鉴·后唐明宗天成元年》:“除夏秋税省耗。”胡三省 注:“旧例,夏秋二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祇纳正税数,不量省耗。”《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三年》:“章 聚敛刻急。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升,谓之‘雀鼠耗’,章 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
- 19.
税外方圆释义:唐 藩镇于朝廷规定的常税之外,巧立名目,括取民财,进贡皇帝,称“税外方圆”。《资治通鉴·唐德宗贞元十二年》:“藩镇多以进奉市恩,皆云税外方圆。”胡三省 注:“折则成方,转则成圆,言於常税之外,别自转折,以致货财也。”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因为他(唐德宗)贪财,节度使多以进奉名义来讨喜欢。名目有‘税外方圆’(正税外周转)、‘用度羡馀’等等。”
- 20.
税外钱释义:正税外再征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