榷货 [què huò]
1. 专卖货物。
榷货 引证解释
⒈ 专卖货物。
引宋 叶适 《实谋》:“今天下之财,其为緡钱者,茶、盐、榷货以二千四百万矣。”
郑观应 《盛世危言·税则》:“迨后天下多事,始创榷货抽釐之制,藉资军餉。”
榷货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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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买司释义:官署名。宋 初置,为宫廷采购货物的机构。宋 吴自牧《梦粱录·六院四辖》:“杂买务、杂卖场,在榷货务内。唐 制谓之‘宫市’,宋 初为‘市买司’。太平兴国 年,方更名杂买务。奉禁中买卖,而平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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掗贾释义:强卖。清 吴任臣《十国春秋·南唐·卢绛传》:“又持榷货,掗贾於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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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辖释义:⒈管领。宋 苏舜钦《论五事》:“诸色人等,各立名籍,仍差中官专切提辖。”⒉官名。宋 代州郡多设置提辖,或由守臣兼任,专管统辖军队,训练教阅、督捕盗贼。《宋史·职官志七》:“崇寧 中,復置提举兵马、提辖兵甲,皆守臣兼之。掌按练军旅,督捕盗贼,以清境内。”《水浒传》第三回:“客官要寻 王教头,只问这个提辖,便都认得。”⒊官名。宋 代榷货务都茶场、杂买务杂卖场、文思院、左藏东西库皆置提辖官领之。《文献通考·职官十四》:“绍兴 六年詔,杂买务杂卖场置提辖官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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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卖场释义:宋 代处理剩馀物资的官署。宋 吴自牧《梦粱录·六院四辖》:“杂买务、杂卖场,在榷货务内。唐 制谓之‘宫市’,宋 初为‘市买司’。太平兴国 年,方更名杂买务。奉禁中买卖,而平其直。南渡后,合局于此。凡宫禁月料,朝省纸札,文思製造,和剂佾合,封桩所积,编估以时其直,打套以籍其数,而就售焉。”《宋史·食货志下》:“﹝ 熙寧 三年﹞七月,以榷货务为市易西务下界,市易务为东务上界,以在京商税院、杂买务、杂卖场隶焉。”《文献通考·职官十四》:“杂卖务,景德 四年置,掌受内外币餘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準折支用,以内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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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务释义:见“榷货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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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易院释义:宋 代所设的专卖机构。宋 高承《事物纪原·东西列班·香药》:“太平兴国 中……始议於京师置香药榷易院,增香药之直,听商人市之,命 张逊 为香药库使以主之。此盖置官之初也。”宋 高承《事物纪原·榷易》:“大中 祥符 二年二月,拨併榷易院入榷货务,而使名不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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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货务释义:宋 代设立的管理贸易和税收的机构。 宋 沉括《梦溪笔谈·官政二》:“本朝茶法:乾德 二年,始詔在 京、建州、汉、蘄口,各置榷货务。”《宋史·食货志下五》:“宋 榷茶之制,择要会之地,曰 江陵府,曰 真州,曰 海州,曰 汉阳军,曰 无为军,曰 蘄州 之 蘄口,为榷货务六。”亦省作“榷务”。《宋史·食货志下五》:“总为岁课(茶)江 南二十七万餘斤……悉送六榷务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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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商释义:经营食盐买卖的商人。 旧时须纳税于官,官给票引,其引地需用之盐,即由他专卖。唐 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盐商利归於己,无物不取。”《宋史·食货志下四》:“议者谓:‘异时盐商於榷货务入纳转廊,惟视东南诸郡积盐多寡。’”《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原来 扬州 地方,花园最多,都是那些盐商盖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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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货释义:犹榷货。旧指官府专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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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苗释义:⒈秋日的禾苗。宋 范祖禹《论农事疏》:“秋苗虽茂,惟忧涝损。”宋 范成大《初发太城留别田父》诗:“秋苗五月未入土,行人欲行心更苦。”⒉官府征收的秋熟谷物赋税,也称秋税。《宋史·洪遵传》:“平江、湖、秀 三州水,无以输秋苗,有司抑令输麦。”《续资治通鉴·宋光宗绍熙元年》:“茶引尽归于都茶场,盐钞尽归于榷货务,秋苗斗斛十八九归於纲运,皆不在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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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转释义:越级迁官。 宋 范仲淹《奉举张去惑许元》:“伏望圣慈指挥取索榷货务勾当过有劳绩,特与超转一官,差充 江 淮 制置发运判官。”宋 洪迈《容斋随笔·带职人转官》:“时相以为既带职,则朝议、奉直为一等,遂超转中奉。”《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三年》:“帝以为磨勘者,古攷绩之法,所与百职事共之,而禁近独超转,非法也。”